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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果╱女高中生刑責 「最低消費」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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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21 11:54 記者陳揮文╱台北報導
涉及與13歲少年性交的女高中生,遭警方函送法辦,倘若罪名成立,將面臨刑事責任的處罰。由於女高中生犯案時已滿18歲,屬於成年人,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如果被判有罪,依照刑法可能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女高中生與少年做愛時,可能怎麼想都想不到,竟然會有這種下場。
刑法第18條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也就是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女高中生已滿18歲,不符合刑法第18條與第227條之1的規定。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也就是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須告訴乃論。如果是告訴乃論,在一審宣判前,可以和解而撤回告訴,但女高中生滿18歲,全案變成公訴罪。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現行法令,對照案情內容,女高中生獲得減刑的可能性不高,刑責「最低消費」至少是有期徒刑3年。
另一方面,刑法第74條規定,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可宣告緩刑。如果被判3年徒刑,女高中生不能被宣告緩刑,更不可能易科罰金,恐怕得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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