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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果╱只要我喜歡…… 不可以 就是不可以

2002/08/21 11:54
記者陳揮文╱新聞分析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歷久彌新的廣告文案,百分之百不能套用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性侵害、性交易絕對犯法,就算是男歡女愛「合意」性交,也是違法。法律規定不可以,就是不可以,犯法,就得接受法律制裁。少男、少女亂吃禁果,成年人吃「幼齒」,都有可能吃上官司。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以台北市中正區某眷村的案例來說,女高中生與少年異口同聲供稱,兩人是相愛而有性愛。依照經驗法則研判,兩人做愛時,應非有對價的性交易,雙方合意而發生性關係,也不構成性侵害。

但是,少年年僅13歲,兩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一時好奇,天雷勾動地火,或真心相愛,感情昇華而上床,都已經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與未成年性交罪。

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刑法規定「不可以跟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這是白紙黑字,任何人都得遵守,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