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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小辭典/何謂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SARS/小辭典/何謂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2003/03/27 22:20

 本報訊

衛生署27日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依據1999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四類傳染病定義為「其他新興傳染病及再浮現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指定時,規定其報告期限」。


第一類傳染病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應立即通報,施予強制隔離治療。

第二類傳染病分甲乙兩種,甲種包括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副傷寒、炭疽病,應在24小時內通報,施予強制隔離治療。乙種包括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報告時間除開放性肺結核得於一週內報告外,應於24小時內報告;原則上採勸告住院方式治療,必要時並得強制住院。

第三類傳染病也分甲乙兩種,甲種包括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應於24小時內報告。乙種包括結核病(除開放性肺結核外)、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應於一週內通報,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調整。本類傳染病,應視其病況採取適當的防治措施,必要時得比照第一類傳染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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