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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縣/偵防車回歸偵防用途 分局長座車不衝突
屏縣/偵防車回歸偵防用途 分局長座車不衝突
2003/04/23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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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宗龍/屏東報導
內政部借車一事,也將偵防車被分局長調用作為座車一情給凸顯出來,雖然偵防車必須回歸偵防用途已經勢在必行,但是站在自己人使用的角度來衡量,分局長調用偵防車為座車和實際的偵防工作並不衝突。
以屏東縣警察局為例,警察局所列帳使用的車輛都沒有被外借的情事發生,不過除了局長擁有自己所屬的局長專車之外,包括兩名副局長、各課室主管都沒有專屬的座車,副局長的座車也是調用已經面臨淘汰邊緣的偵防車,其餘各課室主管都是共用一輛座車,不過共用的座車並非偵防車。
在整個警察局只有局長擁有自己所屬專車的情況下,當然警察局所屬七個分局長更不可能有專屬的分局長座車,但是分局長出門都有專屬座車,還有司機幫他們開車,原來他們的座車都是調用刑事組的偵防車。
在內政部借車一事被揭發之後,內政部除了歸還借車之外,警政署也將通令各縣市警察局讓偵防車回歸偵防的用途,因此分局長調用偵防車作為座車一事是否符合規定,也成為內政部借車事發後又一項引發討論的問題。
警方說,站在警方自己人使用的立場,偵防車當然可以被調借作為分局長座車,因為分局長也賦有偵防的重任,隨時都要趕赴每一個刑案現場,指揮所屬人員進行各項偵防工作,何況負責刑事偵防工作的刑事組幹員,隨時都可以向分局長調用車輛進行各項偵防任務,所以沒有非法調借的問題,不能拿來跟內政部借車一事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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