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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中國散播病源者 可追究刑責

(2003/04/28 11:45)

記者鄧若寧/綜合報導

抗拒隔離《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中國法規規定,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

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引起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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