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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500億防疫條例三讀通過 增訂陳靜秋條款

(2003/05/02 16:57)

SARS/SARS防治紓困暫行條例 今三讀通過

記者葉素萍、林佳慧/台北報導

SARS防疫終於有法源依據,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政府防疫總經費500億,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政府自籌70億。條例除了將基層醫療診所納入產業紓困範圍,並增訂「陳靜秋條款」,因執行防疫工作,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必須支應其子女教育費用至大學畢業。另外,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在給予企業紓困前,應先幫忙解決其勞資爭議。

在朝野都有萬事莫如防疫急的共識下,立法院展現難得效率三讀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草案」,確認防疫經費採特別預算程序,預算總額為500億,其中70億自籌,其餘得以舉債方式籌措不受舉債上限限制,並排除預算法第62條、63條科目挪用限制,在國親兩黨堅持下,政府必須先行籌措35億。

雖然法源三讀通過,行政院必須送特別預算案到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動支預算,因此,條文中也明定,為了因應防疫緊急需求,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份。

條例明定,防疫運作機制由行政院設立任務編組的委員會統籌,召集人為行政院院長,執行機關為中央各部會局署,委員會應「按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防疫工作成果」。

「強制徵用民間器物補償辦法」、「紓困措施」均授權行政院定之,條例特別將基層醫療診所納入產業紓困範圍,醫療機構因SARS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助。

條例並明定,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的公私立機關應給予「公假」,接受強制隔離著,經診斷證實未感染SARS,政府得給予合理補償,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得予扶助。

對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且未遵指示而有傳染第三人之虞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而拒絕接受隔離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新聞媒體未經查證報導錯誤,經通知更正應立即更正;感染SARS之病人,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另外,立法院也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包括一、立法院得設專責的監督委員會。二、受SARS影響營運的企業,在企業主連帶保證下,建議政府提供百分之百信用保證無息貸款,支付員工三至六個月薪水,並自93年1月起於二年中分期攤還。三、受SARS影響營運困難的產業,政府給予補助紓困前,應先輔助解決勞資爭議,再給予紓困,且紓困應定一定比例款項,專款專用於員工生活權益保障。

SARS暫行條例適用日期從92年3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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