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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RS╱防疫大作戰 北市公告 進入公共場所一律量體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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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04 16:34 記者陳東龍╱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4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佈公告,要求諸如政府機關、公私團體、百貨公司等場所每日均需為員工及進出者測量體溫。若有人被測出體溫異常,則需保留紀錄3個月並通知轄區衛生所,市府衛生局在必要時將派員前往查核。
命令涵蓋的範圍極廣,包括政府機關、公私立機關團體、商號、學校、補習班、郵局、銀行、證券公司、動物園、水族館、美術館、圖書館、K書中心、文化中心、賣場、百貨公司、超商、購物中心、書店、漫畫屋、網咖、醫院、坐月子中心、安養中心、護理之家、理療中心、按摩中心、大廈公寓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計程車司機及公共運輸工具之司機及服務人員、車站、港口、機場、餐飲業、自助餐、PUB、茶室、酒家、酒吧、瘦身美容業、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KTV、MTV、劇場、歌廳、舞場、游泳場所業、健身房、韻律教室、保齡球館、撞球室、體育館、技擊館、電影館等。
這項命令還規定,一旦員工或進出者體溫異常,須作成紀錄保留3個月備查,並通知轄區衛生所。紀錄中須包括測量日期、受測者姓名、體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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