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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入境隔離者再出境 應取得隔離證明

(2003/05/06 16:10)

記者鄧若寧/台北報導

政院境外管制小組會議,會中決定區隔「A級居家隔離」與「B級居家隔離」之出境規定,因SARS隔離後都可以再離境,但要取得完成隔離期的證明。

1.密切接觸(A級)居家隔離係與疑似或可能病例有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如果有非不得已的情況必須外出,應經過衛生所人員同意。目前對疑似或可能病例住院者,係由疾管局通知境管局,於隔離期間內管制出境。故以上人員在此期間均不得出境,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2.入境者(B級)居家隔離,係自病例集中區來臺或返臺者,得於載口罩下就醫、在空曠場所運動、買便當、報紙、倒垃圾,或經衛生所人員同意准予外出;但須留存外出紀錄。故如須出境,非經地方衛生所、署立或縣立醫院專案同意,進行耳溫等檢查後,始得出境。惟建議當事人,居家隔離仍以實施滿七日後再行出境為宜。

3.「入境者居家隔離」再出境時,於境管查驗時,應持已報到之「因應SARS疫情入境者居家隔離通知書」,又如係入境未滿十天再出境者,應併持衛生單位同意及檢測體溫無異常之證明,方得出境。

4.本組已請各機關加強對外說明上述規定及流程,並請境管局及地方衛生機關確實進行確認,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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