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在中國台商延長報稅 財政部研究中
(2003/05/10 17:19)
記者鄧若寧/台北報導
由於大陸台商協會透過海基會反映,請政府於專案隔離管制期間,從優考量准予台商延長報稅期限,以減輕台灣地區之防疫負擔,並可適度保障台商健康。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今(十)日開會,再度就此案進行討論,並責成財政部會同海基會加以研究並儘速提出結論。
此外,對於轉由第三地非疫區入境以規避強制隔離之處理措施,行政院衛生署亦已公告。凡未依規定確實申報者,應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以及刑法第一九二條等相關規定加重處罰,並由政府強制集中隔離。
公告中指出,該措施實施期間,旅客自病例集中區轉機非病例集中區返臺者,已在非病例集中區停留十天以上,並提出證明者(如機票及登機證),不須強制隔離;在非病例集中區停留不滿十天者,入境後仍應依「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進行強制居家隔離十日。凡旅客由非病例集中區經病例集中區轉機(單純過境)來臺者,應進行強化追蹤管理措施(發給強化追蹤通知書),並確實告知應注意事項。此外,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已督請證照查驗隊同仁,收繳來自非疫區班機旅客所填「SARS防治調查表」(來自疫區班機旅客部分由疾病管制局收取,並製發強制隔離通知書),並依據兩岸關係條例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詳予檢核查察,如發現可疑旅客,即要求提供機票等證明文件,嚴防旅客由第三地入境,規避隔離。
鑑於強制專案隔離期間,過境旅館作為強制隔離十天之處所,因此,今天會中也決議,由交通部觀光局協調,強化過境旅館的商業設備及商業服務。
鑑於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執行迄今,配合國內防疫政策措施,具有淨疫國內空間的輔助效果,境外管制組已報請「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同意,就四月二十八日宣布採行之「政府因應和平醫院集體感染SARS疫情持續擴大採取之措施」,續予執行十四天。這項措施已先徵詢企業界意見,對於入境節流措施的續行,企業界也抱持支持的立場,但是希望在作好防疫配套下,對正常商務活動給予合理的空間。境外管制組將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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