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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上海公布抗疫應急決定 四種行為將受嚴懲

(2003/05/14 22:47)

記者張又仁/上海報導

上海市12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14日下午通過了《上海市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爲上海防治SARS提供法律依據,凡有違反規定內的四種行爲者都將受到嚴懲,拒絕隔離治療者,予以強制執行,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目前正值上海打擊SARS的重要時刻,SARS防治工作形勢嚴峻。然而,有關部門在執行控制SARS傳播有關規定的過程中會遇到一些不予以配合的單位和個人,有的甚至違反社會公德隱瞞病情,出入公共場所,增加SARS防治工作的難度,也對公衆健康構成威脅。《上海市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的公佈明確規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履行應急處理義務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上海抗SARS時期凡有以下四種行爲者都將受到嚴懲,拒絕隔離治療者,予以強制執行,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決定》規定,需要隔離治療的SARS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醫學觀察的與SARS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者,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對可能受到SARS危害的人員,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隱瞞病情者予以警告並處罰款。

《決定》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SARS病人或者就SARS流行病學依法持證進行查詢、檢驗、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病情以及其他相關的真實情況。不予配合,隱瞞病情或者其他相關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逃避查驗者予以警告並處罰款。

《決定》規定,出入上海的交通工具和人員應接受鐵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查驗。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逃避查驗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者,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擾亂社會秩序者依法予以懲處

《決定》規定,在上海防治SARS時期,凡利用SARS散佈謠言、發佈虛假資訊擾亂社會秩序,哄抬物價或者從事其他欺騙性商業活動,辱駡、毆打醫務人員和執法人員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決定》還規定單位和個人向上海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SARS傳播隱患的權利,對經查實的舉報,各級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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