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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工作許可 持受暴保護令者也可申請

(2003/12/16 16:34)

本報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6日表示,未來大陸地區配偶若欲申請工作許可,除符合配偶低收入、身心障礙及罹患重大疾病資格外,也將開放受暴婦女持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申請工作許可,以維護受暴大陸婦女的權益。

根據「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工作許可證除了必須有居留證件外,還要有配偶低收入、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疾病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才能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6日表示,將增列受暴婦女可拿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以確保受暴的大陸配偶工作權益。

勞委會表示,若大陸地區配偶需延長工作許可證期限,可持經境管局同意的居留證向勞委會申請延長時間即可,但為避免大陸配偶發生如配偶疾病已經康復,卻繼續持原工作許可申請延長時間的案例,勞委會也在管理辦法中新增,未來辦理工作許可證時,必須檢附所有證件,包括配偶相關資料才可辦理。

勞委會官員表示,這些大陸配偶工作內容以服務業、批發零售業、餐飲業為多,到92年10月底止,已經核發1萬3千多張工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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