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兩岸婚姻須知/新制未上路 現行規定不可不知
兩岸婚姻須知/新制未上路 現行規定不可不知
2003/12/30 14:26
|

記者陳增芝/台北報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成大翻修,有關兩岸婚姻制度即將有重大調整,但是,由於新制實施日期,有待相關部會完成子法與制度接軌,並由行政院依兩岸條例第96條規定,宣佈指定實施日期。據了解,新制可望在明年3、4月上路,因此,現行規定仍然不可不知。
陸委會法政處指出,現行大陸配偶來台停留期間、居留數額及工作等相關規定,主要分述如下;
一、停留期間:
1、大陸配偶與台灣配偶結婚後2年內,若未生育子女,每年申請來台「探親」的期間,最長停留半年,即需每半年往返兩岸。
2、大陸配偶結婚滿2年或已生育子女,可申請來台「團聚」,其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至3年,每半年延期一次。
二、居留數額:
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大陸配偶申請在台居留,有其數額限制。目前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數額為每年3600名,預計排至民國107年。另自民國91年起採行「雙軌制」,大陸配偶等待配額超過4年,且婚後在台合法停留期間累計逾2年者,得在台居留,不受數額限制。
三、定居:
大陸配偶在台連續居留滿2年,得申請在台定居,連續居留滿2年為居留2年期間出境日數累計不得逾120日,視為連續居留。
四、工作問題:
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間,已提出居留申請且符合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受僱在台工作。否則,即為非法打工,將被強制出境,管制再次來台時間。至於大陸配偶在台居留後,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受僱在台工作。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