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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須知/新制將起跑!免去探親苦 增加長期居留制
兩岸婚姻須知/新制將起跑!免去探親苦 增加長期居留制
2003/12/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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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增芝/台北報導
兩岸關係條例經立法院完成修正,並經總統92年10月29日公布,兩岸婚姻新制,即將由行政院依第96條規定宣佈正式實施日期。陸委會指出,新制最大的差別,就是免除「探親」期的兩岸往返之苦,直接在台「團聚」。此外,增加「長期居留」制,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取得許多便利與權益。
這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有關兩岸婚姻制度的修正原則,主要衡酌整體人口移入、移民政策及現行相關制度,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制度,主要包括四個不同權益的階段。
亦即,新制的兩岸婚姻,取消過去大陸配偶須往返兩岸的「探親」期,而是依結婚時期的長短與不同狀況,區分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4個不同階段,主要分述如下;
一、團聚:結婚後即得申請來台團聚。必須注意的是,在這個階段不能在台灣地區工作,如果非法打工,將會被強制出境,同時管制再次入境的時間。
二、依親居留:即結婚來台團聚滿2年或未滿2年但已生產子女,可以申請「依親居留」。政府將考量兩岸婚姻數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長率、社會福利成本等各項因素,對「依親居留」採總量管制,訂定數額。
大陸配偶在此階段,得在符合相關條件下許可在台工作,亦即,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如果未申請工作許可,而非法打工,將被強制出境及管制再次入境的時間。
三、長期居留:這是新制調整增設的階段,即獲「依親居留」後,居留滿4年,每年住滿183日及符合積極要件,得申請在台「長期居留」。原則上沒有居留期間的限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得在台工作。
有關數額方面,政府仍須考量兩岸婚姻數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長率、社會福利成本等各項因素,訂定數額。
四、定居: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2年,每年住滿183日外,經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符合國家利益等積極要件後,得申請在台「定居」。
為考量台灣地區地狹人稠、社會容納度、整體移民政策等各項因素後,主管機關將訂定數額,以總量管制來調控外來移入人口數。
此外,為避免「假結婚」日益嚴重,排擠「真結婚」的權益,這次兩岸條例修正,另增訂面談及按捺指紋等相關規定,以建立完整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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