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向前走/落實在台生活從寬 大陸配偶新增綠卡制
(2004/03/28 13:20)
中國中心/台北報導
陸委會為落實大陸配偶在台「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的循序漸進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現行大陸配偶來臺停居留及定居制度,修正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階段。
有關兩岸婚姻中,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與身份新制,重點如下;
一、申請入境前須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居留或定居時,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
二、團聚:
大陸配偶通過國境線上面談後,得來臺團聚,取消現行每年僅得以探親名義在臺停留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團聚期間6個月,期滿得延期6個月,每次來臺團聚總停留期間不得逾2年。
三、依親居留:
1、大陸配偶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得申請在臺依親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若為第一次入境或境管局認有必要者,配合面談機制,仍應備回程機(船)票。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滿2年後,每年辦理延期一次,並發給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外,若符合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後受僱在台工作。
2、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受重病或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時,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臺探病1個月。
四、長期居留:
1、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住滿183日(採累計計算),得申請在台長期居留,在台長期居留期間3年後,每2年6個月得理延期,並發給多次出入境證件外,毋須申請工作許可,得受僱在台工作。
2、大陸配偶在台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台探親1個月。
五、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滿2年後,有選擇權如下;
1、長期居留滿2年後,且每年住滿183日(2年採累計計算),符合積極要件並經審查通過,得申請在臺定居。
2、持續在臺長期居留,無居留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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