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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向前走/大陸親屬來台新制 放寬探親、加強防偽
兩岸向前走/大陸親屬來台新制 放寬探親、加強防偽
2004/03/28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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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修法之後,相關子法陸續完成修正公佈,其中,為因應兩岸社會交流的實際需要,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探病等相關規定,並為落實入出境管理機制,已通過公佈內政部檢討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一、台灣人民的大陸配偶在台灣依親居留,因重病或受傷而有生命危險者,基於「人道考量」,放寬其大陸地區父母得申請來台探病1個月;而大陸配偶在台長期居留期間,則為落實「生活從寬」政策,爰放寬其大陸地區父母得申請來台探親1個月。
二、為避免現行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探病及延期照料等較長停留期間,造成許多假冒親屬來台非法打工情形嚴重,爰適度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期間為1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個月,每年最長停留2個月;探病為1個月;至於延期照料則每次最長停留1年,每6個月辦理延期一次。
三、現行規範台灣地區人民死亡未滿1年者,其大陸地區二親等內血親等得申請來台奔喪2個月,惟依社會現況,喪事通常於死亡3個月內辦理完畢,又考量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來台證件的時間,適度調整為台灣地區人民死亡未滿6個月者,其大陸地區二親等內血親等得申請來台奔喪1個月。
四、為利外籍人士因工作移動便利,放寬外籍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經許可在台工作期間,其大陸配偶得隨同來台停留,其停留期間與其外籍配偶相同,並發給逐次加簽證。
五、大陸地區人民旅居自由地區住滿4年,且取得當地居留權者其身分較為穩定,又符合原規定尚須在自由地區住滿4年者在於少數,降低門檻調整大陸地區旅居自由地區滿4年為2年,且取得當地居留權者,在台有直系血親、配偶者,得申請來台停留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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