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新聞
速報>>

數位之牆/漫談數位音樂(一)從「分享」談起

(2004/06/15 10:56)

文/數位之牆
webmaster@digitalwall.com

「分享」的行為可以被商業化嗎?




自從MP3 音樂檔案格式伴隨著網路普及而興起之後,數位音樂到底能不能收費,該怎麼收費一直都是個問題。電腦玩家們購買音樂CD回家後,以電腦將樂曲轉換成MP3 音樂檔案,公然放在網路上「分享」。

過去的「分享」是很不方便的,玩家們首先得找到免費的網頁空間,編輯網頁並隨時更新內容,把音樂檔案傳送到這些空間去。由於免費網頁空間經營者經常會查緝,所以還得想出很多花招跟業者鬥法。

這往往靠著專業玩家的熱情才能持續。但不論如何這種行為都脫不了「複製並大量公然散佈有版權的音樂」,而且免費空間提供者基於頻寬成本考量,越查越嚴格,在P2P 軟體興起後就很少人再這麼做了。

P2P 軟體的運作邏輯是,使用者安裝軟體後,電腦的硬碟空間中會有一個區域被劃分為「分享區」,只要被放到這個區域中的檔案,其他安裝同類型P2P 軟體的人都可以搜尋到這些檔案,進而抓取。

換言之,所有使用同一種P2P 軟體的人,全部連結起來變成一個大網絡。當你搜尋某個檔案時,等於是到每個人的電腦中進行查詢動作,因此只要使用這個軟體的人越多,能搜尋到的檔案也越多。

之所以稱為P2P (Person to Person)是因為當軟體開啟時,雖然是連結上某個中央主機,但是一旦檔案搜尋完成,你開始從別人電腦中抓取檔案時,是由你與對方的電腦直接連線,中央電腦不再插手。

這似乎是名符其實的「分享」?我只是把電腦中的某個區域開放出來讓別人可以來抓取,沒有「公然散佈有版權的音樂檔案」。而把音樂 CD轉換成MP3 拷貝到自己電腦中,是法律保障的「合理使用範圍」。

上述的型態稱之為「混合型P2P 」。因為它的運作模式還必須要有一個中央主機經營者的角色,提供檔案搜尋以及媒合雙方的功能,並非完全的個人對個人。當中央主機停擺,所有P2P 軟體就無法運作。

不管軟體使用者多麼宣稱自己的正當性,中央主機經營者由於提供搜尋及媒合功能,往往被質疑「協助散布非法音樂」。而當經營者還收費時爭議更大。

台灣的P2P 業者如Kuro以及ezPeer,正因為其扮演中央主機經營者的角色,並且對軟體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月費或者傳輸費),因此成為唱片版權業者控告的對象。雙方的爭端一直沒有停息過。

P2P 軟體最終極的型態,則是人人都可以當中央電腦。當我的電腦執行該軟體時,別人就可以先連結到我,然後透過我去連結到其他人。因為任何人都可當主機,除非消滅每一個人,否則根本無法被滅絕。

也因此這種「純」P2P 軟體的生命力很強,唱片版權業者如果真的要控告,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度,或者至少不像混合型的P2P ,總是有個目標明顯的頭可以抓。

在台灣,許多人或多或少都看過Kuro的廣告。電視廣告與網路廣告大剌剌的寫著「50萬首MP3 免費抓到爽」。當網路公司都才剛剛從泡沫化中重新站穩腳步之際,Kuro的營收已經大到可以狂買電視廣告。

如果一個月只要付個幾十塊錢,就可以無限制的「交換」音樂檔案,這樣的服務實在太誘人。而服務的經營者除了頻寬成本與行銷成本之外,幾乎沒有什麼額外的開銷。

音樂的版權,服務經營者不必購買,因為這是P2P 軟體使用者之間的「私人交換行為」。頻寬的成本很低,因為如前所述,當檔案發生實際傳輸的時候,實際耗用的頻寬是使用者家中的線路而非經營者。

這是「買空賣空」的生意,利潤高到可以瘋狂打電視廣告。想想看,「50萬首MP3 免費抓到爽」這種廣告台詞,看在音樂製作人的眼裡怎麼能不為之心痛抓狂?將心比心,如果是你,你會不會心痛?

傳統音樂產業並非不支持P2P 技術,EMI 唱片就曾經公開表態「希望大家給P2P 一個機會」,並開始與英國P2P 經營者合作,在其平台上發行樂曲。業者只希望能在這個新的通路上面能有合理的報償而已。

然而不論雙方相互衝突與協商的結果如何,純P2P 軟體是不可能滅絕的。音樂「分享」的市場或許已經逐步的朝向正常的商業化道路邁進,然而音樂交換的地下市場,將會一直都存在。

文章轉載自數位之牆 www.digitalwall.com

  • 將本新聞加入網路書籤:
  • Google Bookmarks
  • Yahoo! My Web
  • Windows Live 書籤
  • HemiDemi
  • MyShare
  • Del.icio.us
  •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