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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之牆/漫談數位音樂(二)到底哪裡談不攏

(2004/06/26 10:56)

文/數位之牆牆主

台灣P2P 業者所組織的「P2P 立法聯盟」,此刻正在推動立法院立法,嘗試著要建立所謂的補償金制度,亦即將經營P2P 平台收入的一部份回饋給音樂界。

以Kuro為例,目前的收費方式是每個月99元台幣,使用者即可使用該軟體進行音樂「分享」。經營者不需付版權費,頻寬成本也低,每個月99元的費用對消費者造成很大吸引力,對經營者而言卻成了暴利。

若補償金制度成立,則P2P 平台經營者必須要繳納版權費用,因此墊高經營成本。以後還能不能以99元低價來經營就會有疑問。若P2P 軟體每月要收299 元,相信很多人可能就會考慮改買CD。

如此即有可能達成傳統音樂市場與P2P 軟體共存的情況,唱片業者可以把P2P 平台當作新的音樂發行管道,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眾定價策略出來,例如老歌專門發行在P2P ,而新歌走傳統發行管道等等。

然而代表音樂業界利益的IFPI組織,卻似乎不怎麼領情,反而要阻斷這樣的立法行動。這又是怎麼回事?以前P2P 賺錢不分給唱片業者,業者要生氣,現在想把錢分給唱片業者,業者還不接受?

最大原因在於音樂檔案的重製。一個消費者買了一張CD,把音樂轉換成MP3 檔案放到P2P 網路上去「分享」給大家,這個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兩大精神,即「重製並公開散佈」以及「須事先取得授權」。

因為每個透過P2P 軟體抓到這些歌曲的人,在自己的電腦中都會留有音樂檔案,而唱片業者並無法從這樣的散佈行為中得到應得的報酬。散佈這些檔案的人實際上是違法,此點並無疑問。

著作權法也有對於公開播放音樂的授權規範。例如廣播電台在播放音樂的時候,必須事先取得版權代理人的授權。「需事先取得授權」這是著作權法的精神,他保障的不僅是音樂,而是任何的著作物。

不過個人在家中小量複製供自己使用並不在此限,此即法律保障個人的合理使用範圍,而不必事事都要取得授權。因為如果對於著作權百般限制,反而可能阻礙了文化的發展,也限制了個人的自由。

但在P2P 平台上,若每個使用者在「分享」音樂之前都要取得授權,在執行上是窒礙難行的。更何況廣播電台雖然公開播放,但播完並不會殘留,而P2P 卻會讓音樂檔殘留在別人電腦中,變成了「重製」。

因為使用者不可能事先去跟唱片業者取得授權,唱片業者也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去針對每個個人來處理,那麼就讓P2P 經營者來代勞如何?經營者代替使用者向唱片業者取得授權。

問題來了,唱片業過往的授權方式是針對「每一首歌」進行。換言之 P2P 軟體使用者,在公開「分享」每一首歌之前P2P 經營者須先檢查,這首歌是否已得到授權?如果沒有,是否應阻擋這首歌的分享?

P2P 業者認為在技術上是做不到的,所以拒絕IFPI的提議,反而推動立法,主張所有的音樂透過網路傳輸時,只要有繳交補償金給唱片業者,就可以不需事先取得授權。然而此點卻違反著現行作權法精神。

以上是P2P 業者與唱片業者的爭端癥結。筆者看過不少新聞報導,卻很少有報導能把問題講得清楚,社會大眾只看到IPFI猛控告消費者, P2P 業者低聲下氣力圖生存(一方面繼續狂打電視廣告招攬用戶)。

P2P 聯盟所推動的著作權法修改,從修改條文上看起來實在有為P2P 業者量身訂作的嫌疑。「引用著作物卻不必取得原著作人同意」惡例一開,必然會從音樂延伸到其他創作,例如小說,電影,遊戲等等。

IFPI也應該自我檢討。如果僅是猛控告消費者盜版,或者喊喊「不要讓音樂死去」之類的空口號,而不把這些來龍去脈跟消費者說清楚,很容易給人「唱片界的利益代表」的印象,讓人覺得財大氣粗而已。

網際網路是個開放的空間,它讓創作品(包含文字,音樂,軟體,影片等等)很容易可以在上面流通。但是「使用前先取得授權」的對原創者尊重的精神,絕不可以輕易被更改。

原創者可以聲明自己的作品免費提供大眾流通,或者聲明不需要事先取得授權。但這是原創者的自由意志,他可以選擇要不要這樣做。而現行的P2P 經營者的作法,有點像是綁架了原創作人的感覺。

但不論如何,P2P 軟體是無可避免的。兩者的衝突說穿了不過就是:舊有的版權結構無法適應新科技。如何在不違反著作權法精神的前提下,修改版權結構以達成兩造最大利益,是雙方必須共同努力的。

文章轉載自數位之牆 www.digitalw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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