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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之牆/漫談數位音樂(六)究竟在保護誰
(2004/07/24 12:28)
文/數位之牆牆主
webmaster@digitalwall.com
版權保護機制所保障的是音樂創作者的權利,而非保障唱片公司的權利,這兩件事情不應該混為一談。
在我們開始談版權保護機制之前,有幾個認知是非常重要的。第一:版權保護機制所保障的是音樂創作者的權利,而非保障唱片公司的權利,這兩件事情不應該混為一談。
以往音樂的生產與銷售必須投入大量資金,所以音樂創作者必須依附唱片公司(也有不肯依附唱片公司的獨立音樂製作者),把自己的權利委託唱片公司代為行使。
這造成了唱片公司越來越龐大,而且也錯使人以為保護唱片公司的利益就等於保護音樂創作人的利益,或者反過來,錯以為如果想保護音樂創作者,就必須保護唱片公司。
然而當音樂數位化後,音樂的生產成本降低,再加上透過數位化的管道銷售(線上下載)使銷售通路成本降低,相對的讓音樂的產銷可以不必再需要那麼龐大的資金。於是唱片公司將越來越不再被需要。
第二:要讓音樂產業能夠健全發展,讓消費者以更低更合理的價格購買到音樂(而不是把錢都花在通路和硬體包裝以及運費上),讓真正的創作者受到保障,版權保護機制絕對有其必要性。
提到版權保護或許大家都會皺起眉頭,因為沒有人喜歡被強加一個機制,讓自己花錢買來的音樂檔案無法複製。但是唯有這個機制能夠成熟,消費者才會是最後真正的贏家。
目前已經在歐美大為流行的付費音樂下載,考量到消費者擁有使用音樂檔案的自由,其版權保護機制大部分都允許檔案被複製。例如有名的iTunes網站,其音樂檔案就允許消費者複製到五台電腦上。
不過,在達到這個理想的境地之前,還會有幾個掙扎的過程。第一個是版權保護機制的標準,還處在沒有統一的情況,甚至很有可能根本不可能統一。
目前在歐洲幾大熱門付費下載音樂網站,都各自採取不同的版權保護機制標準,消費者的電腦中必須安裝相對應的軟體,才可以正確的解碼進而聽到音樂,或者將音樂複製到別處去。
而安裝軟體可能並不是太困難的事情,真正困難的是這些付費音樂下載網站把音樂和硬體捆綁銷售。例如蘋果電腦推出的iTunes網站,其音樂檔案只能放在自家的iPOD隨身聽上,其他的MP3 隨身聽不行。
蘋果電腦以此模式成功帶動iPOD隨身聽銷售,同時創造音樂下載的佳績,導致其他廠家起而傚尤。例如SONY也推出自己的音樂下載網站(採用他家版權保護機制),這些音樂也只能在SONY的播放器上播放。
由於版權保護機制需要技術廠商投入研發以及維運成本,技術廠商都想在每首音樂中放入自己的保護技術,因而能夠收錢。因此在整個數位音樂的生產過程中成為新增加的成本。
想下一下,如果天底下每一首數位音樂都採用某家廠商的保護技術,每一首都必須付點費用給這間公司,這樣的利益讓軟體/硬體/家電巨人們誰也不相讓。標準的競爭,恐怕短時間是個難解的題目。
回過頭我們要問,在數位音樂的產銷過程中,負責幫音樂加上版權保護機制的人會是誰?是銷售音樂的網站?是音樂製作人?是唱片公司?還是保護技術的提供者?
這牽涉到音樂檔案在哪裡加密的問題,更進而牽涉到誰要付這筆錢的問題。目前的數位音樂版權保護機制,都是銷售音樂檔案的網站經營者負責在銷售前加上,由技術廠商提供工具或支援。
如果由唱片公司來進行,那就表示當音樂創作完成時,在唱片公司處先完成版權保護後,再遞送給音樂網站進行銷售。這個成本會由唱片公司來吸收。
由音樂銷售網站來進行版權保護有個好處。獨立音樂製作人(例如「零圓計畫」中的音樂創作者),於創作完成後,可將音樂直接交給音樂銷售網站進行加密,不必再倚賴唱片公司,讓好音樂更容易出頭。
不論誰吸收這個成本,最後必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讓人很期待這個費用不會太高。目前iTunes以每首歌0.99美元的價格銷售(相較於歐美地區的生活水準,真是廉價到不行),看起來版權保護並不太貴。
筆者不贊成將版權保護機制當成「必要之惡」的講法,當我們釐清被保護的對象是真正的音樂創作者而非唱片公司時,會發現反而因為有這樣的機制,目前被幾大業者宰制的音樂市場才可能得到徹底解放。
文章轉載自數位之牆 www.digitalw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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