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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向前走/婚姻無效 大陸在台民眾工作證不予核發

兩岸向前走/婚姻無效 大陸在台民眾工作證不予核發
2004/08/08 08:31

 大陸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間工作許可與管理辦法中指出,若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人民婚姻無效,或是依親居留撤銷或停止者,則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根據勞委會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佈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清楚說明大陸民眾無法在台工作的相關情況 。

法規第第五條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二、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依親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

四、通常保護令經撤銷或失其效力者。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而第六條也規範: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配偶之工作許可時,應通知大陸地區配偶居所地之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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