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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向前走/想在台灣工作? 大陸配偶看過來

兩岸向前走/想在台灣工作? 大陸配偶看過來
2004/08/08 08:32

 大陸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佈修正的「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清楚規範大陸配偶在台工作的許可管理辦法,以及必要準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辦法中規定,有意在台灣工作的大陸配偶,必須要準備下列證明文件中之一,以備查核:

(一)臺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臺灣地區配偶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臺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全戶,指共同生活之大陸地區配偶本人、臺灣地區配偶及臺灣地區配偶之直系親屬;第二目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最近一期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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