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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眉飛色舞KTV脫衣陪酒 負責人判刑科處罰金

高市眉飛色舞KTV脫衣陪酒 負責人判刑科處罰金
2004/08/17 00:14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高雄市苓雅區「眉飛色舞KTV」店為招攬生意,僱用女子及少女脫衣陪酒及大跳艷舞,被警方突襲臨檢當場查獲,高雄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該店負責人蔡奇良及幹部等4人各處1年2月至5年6月不等徒刑,並科處蔡某5萬元罰金。

蔡奇良(28歲)是高雄市苓雅三多4路「眉飛色舞KTV」店負責人,在90年10月間,分別以2萬5000元至3萬元不等代價,僱用楊迪安(28歲)、曾中德(35歲)及女子賴嘉莉(25歲)擔任現場總務、少爺及會計等工作。

不料蔡奇良為增加店內生意,自90年11月1日起,夥同楊等3人容留尤姓、張姓女子及未滿18歲的蘇姓少女,在該店包廂內,從事脫衣陪酒的猥褻行為,並藉此增加營收。

90年11月22日晚上11時許,高雄市警苓雅分局接獲檢舉該店暗藏春色,就前往該店取締,當場查獲尤姓女子及蘇姓少女在包廂內脫光全身衣物,另張女則半裸跳艷舞陪客人飲酒作樂。

法官認為,蔡奇良為貪圖私利,任意容留女子或少女裸露全身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因此判處他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另楊迪安1年6月,曾中德1年4月,賴嘉莉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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