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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公共建物無障礙空間 僅1成合格 不改善將重罰
嘉縣/公共建物無障礙空間 僅1成合格 不改善將重罰
2004/08/2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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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俊銘/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今年勘檢全縣舊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結果,不合格比例竟高達87%,為落實無障礙設施空間政策,縣府將加強查核,複檢不合格除了要求限期改善外,也將對一再延宕改善者祭出罰則。
嘉義縣府配合嘉義縣殘障自強協會勘檢全縣18個鄉鎮市政府機關、學校、醫院、鐵公路車站、公有廁所、郵局、圖書館、電信局、市場等民眾出入頻繁的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環境,在326件受檢建物中,僅43件合格,不合格者283件,不合格比例高達八成七,縣長陳明文甚表重視,要求相關單位儘速改善,以落實無障礙生活設施環境政策,造福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這次的舊有建物總體檢中,18個鄉鎮市僅太保市、新港鄉及阿里山鄉等3個鄉鎮所勘查的43件建物中,全數達到符合無障礙設施標準。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為徹底落實公有建物無障礙生活設施環境政策,城鄉發展局訂定「嘉義縣公共建築無障礙環境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草案」及「公共建築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草案」,並送交20日上午10時召開的「推動嘉義縣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及審查小組委員會」審議。
會中決定針對草案中有關「替代改善計畫審核不符者,須重新提報至審查合格為止」等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以避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而再、再而三延宕改善,另對限期仍未改善者,也將依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71條規定,祭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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