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解的憲法 — -評大法官可否與五屆立委同進退?
(2004/12/25 01:00)
張金權
筆者與倪召集人的不同意見 — 本文的基本立場:
1. 國會至上(議會主權)的概念於我國不適用之。
2. 可以修憲的機關不是老大。
3. 大法官不是立法院的附屬單位。
4. 因此大法官任期受憲法保障,八年一任。
5. 也因此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權,原則上不受立法院制約。
段落大綱:
一、 前言
二、 憲法的地位
三、 立法院的地位
四、 司法院大法官的地位
五、 結論
一、前言
12月16日,閱讀到貴報政治組召集人倪鴻祥先生評述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的專文 — 「大法官可否與五屆立委同進退?」內容許多論理過程對憲法原理有所誤解,謹提出個人管見如下,祈望各方先進不吝指正。
我想倪召集人想批判的是,585號解釋留有足以令其推論成荒謬論調的空間。但我要強調的是,如果對憲法學理沒有根本的誤解,那我實在不知道倪召集人是哪裡來的創意去推導出這些說法。倪召集人於其文中提到這是對釋字585號的語病所做出合乎邏輯的反駁,在我看來真是大有疑問。另外,倪召集人也和一般國人一樣,陷入了一個對憲法深深的誤解:以為修憲的機關(國會)可以至高無上,但卻忘了我國不是國會至上、議會主權的國家。
關於筆者個人立論的說明,謹詳述如後:
二、憲法的地位
「國民主權」的原則雖列於憲法第二條,但並非憲法所創設給人民的權力,而是外於憲法前於憲法的事實,是一個國家之內至高無上的權威,也是「制憲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上位概念。「制憲權力」並不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力,而是外於憲法前於憲法的事實上力量。「國家權力」則是人民制定憲法之後,由憲法賦予「各國家機關行使的各項權力」,國家機關就是憲法機關,我國目前有七大憲法機關:國民大會、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分別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各項國家權力。
人民本於先國家性先憲法性而固有的制憲權力制定憲法,並把原握在手上的主權讓渡給這部憲法,國民主權因交付給憲法而歸於休眠,人民不再是國家直接的主人,憲政秩序已交給憲法的規範去開展運作,憲法才是國家直接的主人!人民只能透過對人選舉、對事票決,以及言論自由等方式表達其意志。人民作為國家最原初的主權者,不宜一天到晚行使其主權去撼動既定的憲政秩序 — 因為群眾總是不理性的 — 於是主權必須讓渡給一個最高規範(也就是憲法),透過這個相對穩定的機制去維繫整個國家的政治運作。其中人民的制憲權力直要等到蓄積至一定能量時才會再度爆發 — 推翻舊有的憲政秩序,制定新憲法。人民主權備位化(虛位化)是憲政國家的基本要求。假使人民動輒發動其「主權」,從各國憲政經驗觀察可以導致三種現象: 1. 國會至上化、2. 議會主權化、3. 公投至上化。英國是具有古老民主憲政傳統的國家,這樣的模式在英國可以運作順暢,但搬到國內恐怕就要流於被民粹所利用,非常危險。
稍做小結:我國的主權透過人民制憲寓於憲法,人民主權因交付給憲法而歸於休眠(是休眠不是死掉),某種意義下而言我國是憲法主權的國家。只是國內大多數人並不了解這一層原理,以為憲法既明示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就可以非理性的大喊「人民是頭家」這種易令人更加誤解憲法原理的口號,殊不知人民的主權已經隨著憲政秩序的開展而休眠去了。休眠中的主權者能做的事情有四: 1. 對人選舉、 2. 對事票決、 3. 公共論壇、 4. 累積制訂新憲法的可能力量。
這樣的理論對於未深刻學習憲法的人而言簡直無法接受,但這並非我自己在胡謅,而是18世紀之後從歐陸法學界發展起來的「憲法學原理」。
三、立法院的地位
我國並非如英國 — 柔性憲法、國會至上、議會主權 — 立法院是「憲法創設」的國家機關,由人民選出代議士行使制定法律、監督施政、決定預算、提出修憲案...等等,以及其他的憲法上權力,統稱立法權。請注意,人民選出代議士並不是本於「主權者」的身分為之(如前所述,人民主權因制憲交付給憲法而休眠),所以代議士所組成的立法院不可能基於人民的選票被交付主權,而成為「國會至上」、「議會主權」,亦即立法院不可能決定一切事情,臺灣的立法院不要妄想仗著所謂民意就能如同英國國會一般 — 除了讓男人生小孩之外什麼事情都做得到 — 殊不知這股民意並不是發自主權者的力量。我國可謂是憲法主權的國家,只有憲法所規範或默示或保留的事項,才具有最高的效力。容我再次提醒主權的定義:一個國家之內至高無上的權威。「憲法主權」就代表憲法是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威,「議會主權」代表國會是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威。毫無疑問的,採剛性憲法的台灣,深受德國憲法學理影響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憲法主權的憲法。剛性憲法國家下的憲法學原理,其邏輯遠不如柔性憲法、國會至上、議會主權者合乎人民的政治感情,也常常不被人民理解,甚至誤解。
這裡就要談到修憲的問題,既然憲法是最高權威,那麼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是不是更高權威呢?答案是:錯!這裡不是在比較誰有權修憲誰就是老大,「修憲權」是一個「憲法創設」的權力,只是第六次憲改之後,原屬國大的此項權力「被憲法轉換給」立法院而已。換言之,立法院可以修憲也是憲法自己允許的,立法院可以修憲 — 實質的改變憲法內容 — 但並不代表其地位高過憲法。
四、司法院大法官的地位
如前所述,我國是憲法主權的國家,不是議會主權也不是國會至上,而是以人民制定並交付主權的憲法作為本國之內至高無上的權威。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是憲法的代言人,民主憲政的守護者,因此大法官以憲法代言人之名發言,司法院解釋與憲法同樣具有最高規範的效力,此乃憲法賦予憲法代言人 — 大法官 — 的權力。如果你要問我為什麼或憑什麼,那我只能說,上述文字即使沒有明示或默示於憲法規範文本之中,卻是憲法保留的事項,必須遵行,此外也是憲法原理所必然導引的運作方向。現任職於司法院,年輕有為的許宗力大法官曾經說過:"We are under the constitution , 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 said ."足資佐證。
至於釋憲的界限乃憲法學界尚無定論的話題,倪召集人雖無心提及,然卻是大哉一問,恕我無力評論此一問題。關於倪召集人提到大法官與真調會任期與組織的問題,拙見分述如下:
組織的部分:中華民國憲法訂有七大憲法機關,其中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司法權,無論如何不可能是代表立法權之立法院的附屬單位,果爾如此則破壞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原則。大法官所代表的司法權既獨立於立法權之外,並職司違憲審查權,對於立法院做出背離憲法意旨的法律當有權予以宣告廢棄,不若倪召集人所言:大法官不能否定「最高立法機關」的決定。
任期的部分:真調會關於其成員的任期漏未規定,大法官既解釋其為國會為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並原則上應由立法委員組成,自應至立委任期屆滿為止,當無疑義。而憲法對於大法官任期訂有明文,與真調會絕無法等同視之。又大法官代表司法權,並非立法院的附屬單位,其任期與立委無關,當受憲法保障,八年一任,且毋須與第五屆立委同進退。
五、結論
倪召集人的這篇文章反映出國人對憲法智識的欠缺,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對當今憲法體制下「國會至上」、「人民是主權者」的誤解,以為國會可以挾民意以令天下,以為人民公投可以決定一切事情,容我提醒:人民是頭家絕不等於人民是主權者。這個小島處正在全民瘋政治的年代,居然對政治基本的遊戲規則 — 本國憲法 — 有著深深的誤解,著實令人憂心不已。
----------------------------------------------------------
延伸閱讀:
<國民主權與憲政國家>,政大法學評論63期,頁47-頁58
作者:台大法律系教授 顏厥安。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國民主權於憲政國家之具體結構與相關問題之探討>,憲法與國家,頁47-頁63
作者:台大法律系教授 蔡宗珍。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作者張金權,北市人,台灣大學歷史系學生。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人氣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