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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12:13)
記者胡秀珠、鄧若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21日上午三讀通過較不具爭議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等二項因應社會性侵害事件增加的趨勢的法案,對於防範加害人再犯,除了進行保護管束外,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配合刑法修正案,加重強暴罪其刑二分之一。
由於性侵害案件有增加趨勢,再加上加害人屢犯的情況嚴重,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對於加害人有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緩起訴處分、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等,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此外,由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認定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者,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同意之後,觀護人可以利用電子設備加以監控。
而加害人接獲輔導教育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或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接受時數不足等,得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若屆時仍不履行,則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配合刑法修正案,加重性侵害者之刑責,其中,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強暴未滿18歲之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加重強暴罪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時,以媒介性交為常業罪者,處無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