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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1 13:20)
記者胡秀珠/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1日上午最後一天議程,三讀通過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未來信用卡、現金卡業者應提供明確借貸或租賃總成本,並轉換易懂的年利率在廣告上刊登,讓消費者清楚、明白,以減少糾紛。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明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的交易時,應於廣告明示所有總費用的年百分率;總費轉換年百分率的方式及基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立院也通過衛環委員會的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半年內督導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相關標準。
負責提案的親民黨籍立委李桐豪表示,經參考美國真實借貸法的立法精神,主張要求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現金卡業者明定融資或租賃總成本,需轉化為年利率,在廣告公開揭露,以提供申辦民眾分析、比較,以免誤觸陷阱,並明確在消保法中明定。
根據統計,去年6月底本國銀行業的現金卡放款額度達新台幣1934億元,信用卡當月預借現金餘額達176億元,但對於現金卡及信用卡的利率,卻糢糊不清,不少銀行採行免息措施,但手續費及相關費用加計,並換算成年息,卻高達18%以上,發卡銀行沒有明說,消費者也無從了解,以致引發不少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