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全民指紋建檔 是政府無能解決犯罪問題之始
(2005/07/09 00:23)
蕭立信
日前內政部劉姓官員投書某報,以「指紋建檔 人權定位」一文為按捺指紋換領身分證案辯護,該文引據英國於6月28日之下議院二讀通過「身分證法案」新聞以及赫爾辛基人權條款等,該文指稱此不但為世界潮流,亦無傷人權之哲學思想云云,本人則略有不同思考。
該名官員既知引據6月28日之英國報導,也應該知道同日的英國媒體也大幅報導了另則有關「指紋戰爭」(Fingerprint battle)之新聞:1997年,一名刑警警官僅因為在謀殺案現場的門框上發現其指紋,不但遭致起訴並失去工作,其家人為洗刷其名譽,歷經六年,透過三名資深的專家的協助,公佈了新的事證以證明蘇格蘭犯罪紀錄官署(SCRO)在本案中犯下「極端嚴重」且「令人無法沉默」的錯誤。政府官員隱瞞此類相關資訊以及英國下議院正反意見內容,讓人民陷於「資訊有限」下做出選擇,此種方式頗值商榷。
次者,就「法治」的意義來討論,除了必須檢視法治的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原則之外,更是不能夠去忽略了法治主義之所以發生之的核心價值──「人性尊嚴」與「正義」。鑑諸德國在威瑪共和時期末時,在法西斯極權思想影響下,國家開始以「公共利益」為名,產生了一種排他性強烈的「國家社會主義法治國」的思想。而曾遭受納粹迫害之著名法學者拉德布魯赫(G.Radbruch)在【法律的不法與超越法律的法】一文中,對此提出嚴厲的批評:認為所謂「法律就是法律」並不能夠以法律本身的力量給予法律妥當性基礎,只有依處內在於法律的價值才可以賦以其正當基礎,即是指「合目的性」和「正義」。即便今日如劉文所言:「只要是經由民主程序與法律,…,並不會因此改變人權總量的評估。」;人權之基本核心與不可侵入性,仍不能因為僅徒具「民主程序與法律」的外殼,就得以任意限縮或剝奪人民對於其隱私保護的範圍與權利。而就戶籍法之立法目的來看,檢警機關所謂改善治安或預防犯罪之目的或功能,並非本法之立法目的與旨意,自不該成為按捺指紋在戶籍法中具合憲地位之理由。再者,就本法之第四條及第二章戶籍資料「登記類別」之法律定義與範圍規範,「指紋」顯然並非屬於戶籍登記資料之範圍,但何以按捺指紋程序會成為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絕對必要」條件?顯然係當初立法者之錯誤與疏漏。
義大利著名刑事學的啟蒙者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論罪與罰」一書中說過,人民犧牲一部分自由以形成君權,以保護人民來無憂無慮地享受那剩餘的其他自由。今日政府已取代了昔日一人專擅的集權體制而成為一國之內的最高權力;當政府打著「改善國內治安」之名,而不斷要求善良人民持續犧牲他們所剩餘的自由之時,也正宣告了這個政府無能處理犯罪問題之始。
(●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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