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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軍公教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的正當性

(2005/11/17 00:08)

(●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蕭立信特區)

蕭立信

日前拜讀某篇投書,其指出討論改革優惠存款利率補貼政策過程中,眾人思考之盲點,係在於:

--「得替代率的構成有二個部分,一個是分子(退休所得),一個是分母(現職所得)…但是目前大家都把焦點放在分子上,沒有人去思考,事實上,問題是出在分母上。」;並進一步推論出「這樣精算出來的退休所得(分子)已經是固定的,其合不合理,就完全取決於未來現職所得(分母)的表現,不料新制實施之後(今年剛好滿十年),台灣的國民所得卻在原地踏步了十年……所得替代率的真相是,與其說是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分子)太多,不如說是現職人員所得(分母)太少,這剛好也驗證了,台灣已在原地踏步十年的國民所得,才是所得替代率偏高的真正的罪魁禍首。」(見http://www.nownews.com/2005/11/15/142-1869213.htm)--

就此片段而論,以如此理性之思考來推導出支持優惠存款利率補貼政策的存續理由,實遠勝於攀附不相干之時事而來的謾罵而更吸引人。惟筆者不得不「錦上添花」一筆:該文所述之「退休所得(分子)已經是固定的」一語,該作者顯然並未事前詳讀抑或錯解了「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及「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對於優惠利率之規定。

上開辦法中,對於一次請領之退休金之存款利率,皆規定在第三條條文中,按原文係明定「…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即表示所謂退休所得並非「固定」,而是可隨受理存款機關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動,且設「最低補貼門檻」為18%;實務上,過去亦曾調整過該優惠存款利率至20%以上(請見監察院(2002.1),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第215頁)。顯見該文所稱之「分子」數,並非固定不可變之數;此部分應先敘明,以正視聽。

經濟發展之影響,是涉及全國民眾之生活,不獨某些特定族群之退休生活而已;而國家資源之有限性,是無可改變的條件。在國家負有照顧全民之責任下,有限資源之分配,勢當衡度當時的社會環境與族群差異,而有輕重緩急之措施為救濟與改善。此在大法官釋字第485號中已提示出「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之分配原則。於此,便須先思考,此一高利率之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之政策目的為何,始能衡度今日其分配之正當性是否依舊存在。

查此政策之目的,係為「鼓勵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儲存其退休金,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大法官釋字第280號),這也是反對改革政策者,最為重要之論點之一。但是,不可忽略的是,近年以來,此一利息補貼政策,不單僅是發揮了「維持其生活」之法律效果,更有甚者,還超越其原有之所得水準。顯然此一不合時宜之法令,其效果已經溢離了原有的立法目的與照顧範疇,也違反了釋字第280號所謂「適當之利息收入」之語。在此情形之下,有限之國家資源若不能適時調整,讓其他急需之弱勢族群獲致改善的話,實在有悖於實質平等所欲體現之正義性。

再者,所謂「一次請領退休金之優惠存款利率」一事,對於退休者而言,所考慮的究竟是「退休生活之保障」還是「理財規劃」?此涉及了如此龐大但有限的國家資源,究竟是「救生活之所急」還是「救私慾之所窮」?依據民國九十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之訪查資料顯示,顯然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中,以「自行規劃、運用」、「對政府制度沒信心」及「利於投資開創第二春」者為主要理由,反而是非為優惠存款利率所補貼之月領退俸者,係以「老年生活安定,生活有保障」佔了受訪者八成六以上;按理,真正要保障退休後生活,穩定晚年之收入,理當以月領退俸才能達到穩定晚年收入之效,卻何以出現「自行規劃、運用」及「利於投資開創第二春」之理財規劃考量?這裡面,就存在真正的盲點;反對改革者所言之「要顧及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活」藉口中,所言者卻從未真正去看到「退休年齡」一項。按適法時之公教人員退休規定,公教人員只要任職滿十五年以上,即可辦理退休並選擇一次請領退休金,即表示正值壯年之公教人員(即便以三十歲開始任職,也不過於四十五歲起就可退休),除可開始享有優渥之利息收入外,亦可另覓民間職務而享有多重收入。拿著全體納稅人的錢,進行如此無風險又高利率的理財規劃,恐怕是民間所存在的各式投資基金,所難以及之的。

「取法人際,天道歸一」,面對整體社會環境之演變,經濟發達程度之不同,法律應體現出與時俱進的變革與正義基準,方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價值觀感;一如數千年前之中國法家代表人物─韓非所言:「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每一項法原則,都有其界限與衡量之基準,獨獨高張「信賴保護原則」之大旗,而無視於正義之其他面向與內涵,顯然過於輕忽了這些法原則的背後所代表的哲學思想與正義基準。失去了分配正義基礎的政策,其所啃食的不只是有限之國家資源,也啃食掉許許多多有急需之弱勢族群的救急契機,若是放任其存續下去,才真是會「造成人性的扭曲與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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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蕭立信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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