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新聞
速報>>

冷眼看待永洲案

(2005/11/26 00:10)

(●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蕭立信特區)

蕭立信

隨著縣市長選舉的最後時刻逼近,原本被台北縣長候選人周錫瑋先生陣營所欲冷處理的永洲案,在媒體持續的關注與對手陣營有節奏性的羅列證據之情勢下,遭指控一方仍不得不持續進行回應與說明。面對各方對於該案之激情解讀或意見表達,筆者身為北縣縣民之一份子,也藉此自曝淺見於一隅。而為使事件之評述避免流於以訛傳訛之弊病,或是通篇充斥著粗鄙不堪的情緒性文字,筆者將以本案所涉相關之裁判文書與雙方陣營所公布之新聞稿為資料主軸,據以論述。

面對外界與對手陣營一波波的質疑聲浪,本案遭指控的周錫瑋先生陣營方面,於11月20日之競選網站中,就永洲案與瑋士案兩案,透過新聞稿進行重點式的扼要說明。一開始就先說明該兩家公司係遭同一組人(楊晏典與賀瑩瑩夫妻)用「一樣的詐欺手法」向「同一家銀行貸款」;而周錫瑋先生係「以連帶保證人之立場的主張」,「舉證也是一樣」的方式向法院抗辯;但是,對於判決結果,該陣營認為「只是兩個法院,法官有不同心證」之故,造成瑋士案部分為台灣中小企銀敗訴,永洲案部分係「終局則以和解結案」云云(和解雖有等同判決之約束力,但是其本質上仍有差異;簡單來說,和解者或許基於人情世故、訴訟程序冗長等事實評價以外的考量而為雙方讓步止爭之合意,判決則是第三人就爭議雙方之爭點的釐清與事實責任之歸屬進行辨明與評價)。

問題在於,兩案之判決真的是「舉證也是一樣」,卻因「法官有不同心證」而造成永洲案在台灣高等法院中判決台灣中小企銀勝訴而瑋士案則否之情形嗎?細查該案之裁判書中(91,重上,235)有關「事實及理由」之文書陳述,便能知悉周錫瑋先生陣營所質疑「法官有不同心證」之爭點為何。

在永洲案中,周錫瑋先生以「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成立之借據上之上訴人(即指周錫瑋先生)印文不符,有鑑驗通知書與鑑定通知書可稽」主張其權利(見該判決書「事實與理由」第五);但是,實際上,其所主張之該張借據,並非永洲案雙方所爭議之借據,所以法官認為「…借據為另案(瑋士案)之借據,非本案爭執之借據,縱使不符,亦與本案無關。」。這種情形,猶如想拿火車票搭飛機一樣,即便火車票是有效的票券,也不能拿來搭乘飛機之用。

更何況,就該永洲案所爭議與主張之證據中,周錫瑋先生已就「對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內之印文真正,在原審時並不爭執」,即表示該契約文書中之印文為真,法院便據此信用狀融資契約之印文以跟爭議之借據上的印文鑑定、比對,結果是「原審已為相同之鑑定,並認兩者相符,有鑑驗通知書可證」,且「上訴人對該鑑定結果並未爭執」,即表示周錫瑋先生亦也認可該鑑驗結果:永洲案中之借據上之印文為真。即便周錫瑋先生「事後翻異」主張係楊晏典所偽刻,法官仍認為周錫瑋先生之主張「自不足採」。

而令筆者不解之處,在於該判決書中有載:「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上訴人(指周錫瑋先生)並未對楊晏典提起盜用或偽造印章、印文之刑事告訴」,而且還「並於準備程序捨棄傳訊證人楊晏典」,使得法官也不得不於該判決書中,特別指出「前開事實,均屬不利於上訴人主張之證據」(見該判決書「事實與理由」第七)。面對金額為數不小的連帶清償責任之民事糾紛,且該案業已進入了第二審程序中,周錫瑋先生既不對於楊晏典提出刑事告訴,還竟自始捨棄傳訊楊晏典為證人以釐清責任,如此自陷於不利之地位而致敗訴,依一般常理認知,實難以理解原因。今日卻繼之未詳加說明永洲案與瑋士案之差異處,逕自解讀為「舉證也是一樣」,而因「只是兩個法院,法官有不同心證」,導致兩案勝敗有別,顯然容易使人陷於錯誤之聯想,傷害司法之公信。

至於,同篇之新聞稿中,特別註明李坤源先生為「訴訟代理人」一事。按我國不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故如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在民事訴訟法第68條中,有明文之規定,即便92年修法前之訴訟代理人資格限制,實務上亦同此情形,實無可大驚小怪之處。

惟此中所必須注意者,其所謂有關施壓情節之敘述部分,係為上開案件中,尚未經司法機關審視與法律評價之部分,雖難以即刻謂為虛假,亦不能立刻斷為真實。若只是該名人士之口頭表述,其證據力顯為薄弱,尚待其他事證、人證等之補充,例如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自媒體上得見當事銀行對於此案之說明;拉丁法諺有云:「主張者負舉證之責,而不是由否認者負舉證之責;因為事物之常理決定了否認者不易提出證明。」(Ei incumbit probation , qui dicit , non qui negat ; cum per rerum naturam factum negantis probation nulla sit),指控之一方,應以更高之標準來自我要求與審視證據之可信度。

而面對複雜、繁多之案情與事證資料,不但當事雙方應審慎其言行,媒體與閱聽大眾更應該以冷靜與理性的思緒,來替代粗鄙的謾罵與躁動的激情,避免淪為雙方所利用之工具。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蕭立信特區)

  • 將本新聞加入網路書籤:
  • Google Bookmarks
  • Yahoo! My Web
  • Windows Live 書籤
  • HemiDemi
  • MyShare
  • Del.icio.us
  •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