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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台灣居民證將取代台胞證? 陸委會:應注意領用後果

(2005/12/09 17:10)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香港媒體9日引述中國大陸消息來源報導,北京未來不排除將以發放台灣居民身份證等形式取代台胞證,進而給予台灣民眾更多的國民待遇,陸委會副主委黃偉峰下午指出,即使消息屬實,也是大陸內部的行政措施,「我們中華民國沒有立場去做任何的評論」。不過,他提醒,依照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任何國民如果領用大陸當地的居民證,那很明顯地就會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的身分。

大公報報導,一旦大陸發給台灣居民身分證,屆時祖籍在大陸的居民也可以回到家鄉,並且享有與大陸居民一樣的國民待遇。據強調,這一政策推行將循序漸進,可能將率先對祖籍在福建的台灣居民進行試點,發放台灣居民身份證的福建籍台灣人,可以在福建享受醫療、就業、養老、居住、教育等社會福利,部分還可以分得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黃偉峰下午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該報導引述未具名消息,陸委會也不知道消息從何而來,香港在這個時候放這個風聲,陸委會也不知道其用意為何。

黃偉峰說,如果是屬實的話,也是他們內部的行政措施,目前也沒有辦法評論。

黃偉峰說,陸委會要提醒一點,其實大陸要給任何國家他的居民證,所謂的國民待遇,「這一點我們中華民國沒有立場去做任何的評論,包括他要給中華民國國民所謂他們的居民證,或者是要給美國國民所謂他們的居民證,對我們來說,我們沒有辦法做任何的評論,這是他們內部的行政措施」。

黃偉峰也說,陸委會還是要提醒一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清楚的規定,如果領用大陸當地的居民證,那很明顯地就會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的身分。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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