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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說出版品猥褻,還我性高潮!
(●作者張金權,北市人,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修畢荷蘭烏特勒支大學和平教育暨人權正義文憑。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金權特區)

2005/12/13 00:15
張金權

聽到晶晶書店的阿哲因販售猥褻出版品風波三審定讞敗訴而決定提請大法官釋憲,我很高興,因為這是挑戰台灣保守社會觀念,與喚起公民意識覺醒的重要歷史時刻,即使失敗,只是證明不是不報時機未到,只是證明大法官們觀念腐朽老而不休(羞),至少大家已經努力過。

此次所要挑戰的是對於所謂猥褻的觀念開放程度,要喚起的是公民為國家主體的意識,而不是要替同性戀族群爭取特權,請各界不能混淆視聽模糊焦點。誠如本案承審法官所強調的:「我國法律對性權利的保障與性秩序的維護……並不因性別而有差異,也不因行為人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而有不同。」

作為一個「法定的」,有意識能力的成年人,我有權自由選擇閱讀或接收我想要的資訊,包括滿足我性慾的materials,這是國家黑手所不應該伸入的。當「法定成年」已經是認定心智成熟與否一種別無選擇的荒唐,國家如果還要進一步干犯自己法定下成年人民(亦即公民)的資訊流動自由(包括販賣),那實在是毫無道理!至於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階段,對於這類出版物品的確有較大的管制理由,這是本文的基調,但為避免模糊焦點,恕不加以論述。

只有在國家能夠提出相當之公益理由,證明猥褻出版品足以戕害「公民」的身心健康,進而有礙社會秩序、經濟發展、國家進步,才有禁止其流動的正當性。不過話又說回來,國家對於自己的法定成年的公民施予這樣的禁令與不信任,無異是對自己國家的民法摑兩巴掌,因為規定成年的法條形同虛設。如果一國的公民真的都像政府想像的這樣白痴,那這個國家大概也要走上窮途末路。

你還記得禁歌的理由嗎?什麼靡靡之音、有礙士氣?換個現代版包裝不就是妨害風俗文化、侵害道德感情…等等?或許你對於威權政府禁歌的理由感到好笑,感到唾棄,然面對現今法律所說的這些又何嘗不是同樣荒唐不已?我要問,風俗文化是國家法律要管制的嗎?道德是國家法律要維繫的嗎?所謂「移風易俗」,法律管得了這麼許多嗎?當大法官在釋字四O七號解釋都作賊心虛的說:「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應……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時候,行政機關的笨官員們還有白痴檢察官們還要自找麻煩去挖這種連當代大法官智慧都不足以解決的問題,然後自己跳進去?釋字四O七號解釋看似行政機關打贏了憲法官司,但有見識有勇氣的大法官們是不會永遠跟現實中多數的笨蛋妥協的。(儘管釋字四O七的確是笨人得到大法官欠缺勇氣的脆弱妥協而打了勝仗)

妨害風化、猥褻等等的抽象名詞,害大法官解釋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剪不斷理還亂,眾所週知釋字四O七號解釋對猥褻出版品的定義:「乃指一切在客觀上,1足以刺激或2滿足性慾,3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4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5有礙於社會風化。」有解釋跟沒解釋一樣抽象難懂,而且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我刺激性慾滿足性慾的來源能被禁止?我刺激性慾滿足性慾干國家屁事?也不認為社會風俗文化是國家法律應該伸入的範疇。擔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書皮加裝封套或光碟外殼貼上提示標語,即足以讓不想接收此類資訊的人迴避吧!

不要再拿刑法閹割公民了,把滿足性慾的自由還給我們吧!這根本沒有國家法可得介入的餘地,居然還能科處刑罰,實在是太誇張了!尤其是在出版品與資訊流通方面,只要是授受雙方都沒有不舒服的感覺,都沒有管制的必要。我的這番主張並不是在正當化合理化性騷擾性侵害等令人身體心理受傷害的「猥褻行為」,這畢竟和出版品的閱聽可選擇性可避免性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不容混為一談模糊焦點。(註)

禁止歸禁止,我們大多數人不也是看過各式各樣猥褻出版品的嗎?你不是活的好好的嗎?社會秩序經濟發展也不因你我看了這些東西而有什麼影響吧?中華民國也不因為它的公民看了猥褻出版品聽了靡靡之音而有礙士氣導致滅亡吧?我只是要說,法律如果自以為萬能,連文化風俗、道德感情都要管,對於實質上根本沒有限制必要而且也限制不住的事物加以限制,那只會斲傷法律本身的尊嚴,使人唾棄法律,唾棄政府。

莫說出版品猥褻,還我性高潮!

(註)
誠然裸露身體亦屬個人言論表達自由之一部份,但本文也無意鼓勵公然裸露,畢竟公然對不特定多數人裸露身體,使接收者欠缺可選擇性與可避免性,與出版品不可相提並論。長庚大學蹓鳥俠雖屬公然裸露,地點的選擇是否適切亦有待商榷,但圍觀者幾乎是事前於網路上得知並聞風而來,觀眾已經做出「我要去看」的選擇,並且選在深夜進行,對公眾而言已可謂不構成「侵害性的道德感情」,難認有值得非難之處。

(●作者張金權,北市人,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雙修歷史。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金權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