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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6 18:33)
記者陳建廷、周期銘/台北報導
不養父母的不孝子女,以後可能分不到財產。法務部正研修民法繼承編,將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明定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可以預立「書面表示」,經過法院公證,死後不孝子女將喪失財產繼承權。
不少老人遭到不孝子女遺棄,晚年孤寂淒涼,過世後留有鉅額遺產,子女才來要求繼承。這樣的不孝子女,法務部研議修訂民法遺產編,增訂「掃地出門條款」。
現行的民法遺產繼承,以一家四口為例,沒有書立遺囑,男主人死後,配偶、子、女各得1/3遺產,有立遺囑,如果沒有指明給女兒,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特留份財產分割,取得遺產的1/6。
但修訂後的民法繼承編後,只要父母對不孝子女,以「書面表示」,經過法院認證,就可以剝奪不孝子女的財產繼承權,也就說一毛錢都拿不到。
另外,多數國人不了解財產繼承相關規定,造成財產繼承人繼承了龐大債務,法務部將研議將現行的「概括繼承」改成「限定繼承」。舉例來說,如果繼承100萬元財產,繼承的債務卻是200萬元,則只要以所繼承的100萬元債務為上限,超過的部分,子女可以不必負責。
繼承多少財產,就負擔多少債務,減少家人無法負擔而走上絕路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