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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卡事件/律師:通常用語不能當商標 既有行為受保護

(2006/05/01 13:32)

記者陳曉藍/專題報導

對於公共創作是否能用來當成商標,明沂法律事務所律師簡榮宗指出,商標法並沒有規定公共創作不能拿來當成商標,但是規定了「通常用語」不能當成商標,而且早於註冊該商標的既有行為,可以繼續,並不受到商標被註冊的約束。

律師簡榮宗表示,智慧財產局審核商標,順利一點通常需要6個月的時間,要求補件的話,大概要久一點,算起來這幾件案子都還在6個月之內。

簡榮宗指出,商標的註冊要件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兩種,以積極要件來說,根據商標法第五條的規範,必須具有「識別性」,所謂識別性,是讓消費者可以辨識,足以代表該公司,不能是通常用語,例如,咖啡、電腦都是通常用語,消費者難區分到底是哪家公司。

而消極要件方面,根據商標法來看,共有23種項目,其中最重要的是,「是否有人用過」,也就是先註冊先得。

另外,商標法也保護既有的行為,以這個案件來說,如果未來城邦註冊「好人卡」、「囧rz」成功,而「好人卡」、「囧rz」早就在BBS流行已久,大家使用仍然照常, SkyMirage的「好人卡」也可以照樣生產銷售,因為這些行為都在城邦取得商標之前。→接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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