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勞動節不見了
(2006/05/02 00:18)
杜欄
「勞動節不放假。」今年相當多公司行號均對員工作此宣佈,筆者深覺震驚,相信身為勞動者並非在意一天的假期,而是在意五一勞動節所代表對於勞動者最起碼的尊重。不放假背後所隱含的意義是資方可以任意解釋法令,並藉由法令所謂「模糊空間」,以勞資協議名義去做對弱勢勞動者的威赫與強逼。而政府主管機關更是推波助瀾的幫凶,原因在於身為對法令具訂定與解釋權的機關,不明確宣示與解釋法令,卻常做不知所云的說明,而讓資方以各種方式迫使勞動者就範,身為弱勢勞動者當然只能聽命。而台灣也將成為國際上沒有勞動節的未開發國家了。
筆者長期注意此議題,並於兩年前發表過相關文章,而今年資方敢一反往例做不放假之決定,其實肇因前兩年勞動節適逢周六、日時針對勞動節是否必須補假,勞委會身為主管機關卻未依立法原旨做明確的解釋,反而做出模糊的說明,前兩年勞委會曾解釋︰「今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六(日),勞工可否補假疑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休假日如適逢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業經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五○八三號函釋翌日應予補假。今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六(日),如該日係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日者,翌日應予補假一日;反之,該日若非勞工之例假日,則不予補假。但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予以補假,或事業單位同意補假者,自可從其規定。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今年勞動節補假一日,其適用對象係指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至於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今年勞動節是否補假,應依前述原則辦理。如對勞動基準法令有疑義者,可利用勞委會網站查詢。」看似解釋很清楚,其實只是不敢負責而很巧妙的把決定丟給各個機關自我去解釋而已,自然資方絕對會做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不僅讓我疑惑勞委會是否成了資委會了。而資方在嘗到甜頭後,自然會連續做出不利於勞動者的解釋與措施。
而由法律的觀點來看此事,法令上有明確述明勞動節及針對周休二日之條例有︰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國慶日(十月十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農曆除夕、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以及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就法令層面來看,若公司行號係比照周休二日辦理時,則必須依前述三法來引用及執行,是以勞動節若在周六、日時尚可說等同民俗節日不予補假之規定(整體適法性尚有疑問),但在周一至周五時應該必須放假毫無疑問,除非中央主管機關明確宣示勞動節只紀念不放假,則又與勞基法相違。
然而為何資方仍敢自行解釋而不放假,其理由為私人企業非公務機關,不需遵守公務人員周休二日之規定,而依照勞基法則只需注意總工時未超過時數,則假日放不放則可透過所謂勞資協議的程序來律定即可,無適法性問題,並暗示員工若在意勞動節放假,日後將重新調整工時來脅迫。然而此解釋即因勞委會前兩年不清不楚的解釋所造成企業食髓知味更進一步去解釋,甚而認為法律沒說不可以作就可以作的論點出現。
而筆者卻認為應是法律有規定的才能去作,為何呢?基本上,依法來看,企業與員工立約前即約定工作方式及時數,當述明比照周休二日辦理時,其自然是必須依據筆者所列三法來執行。而非任意透過所謂強勢資方的勞資協議來任意改變,法律既然規定勞動節為休假,則必須放假,與工時自然無關,而惟一具解釋權可不休假的只有主管機關明定其為可任意移動之假日。所以筆者強調勞委會應做出明確解釋,此解釋相當具指標性,因為若資方此次可以偷渡過關,即表示其可任意變更假日與工時,只要全年總工時不超過,下一次中秋節、端午節也可比照辦理了,勞動者將無任何抵抗的能力。以後勞動節再也看不到大型的例行性遊行,來表達意見了。資方只要更動其日程,自然就達到其防堵之目的。
可憐一般勞工怎會懂這些字眼上的含意,勞委會只對文意去解釋,卻不深究其原法令之立法原旨。也因為如此,企業常在走法令不明的漏洞,如工資計算基準(工資以240小時計算,表示工作30天,周休二日為給薪但不須上班)、加班費算等很奇怪的解釋及計算方法來變相損及勞工權益,但實際上是有很大疑問的,而勞委會也從未對這些疑義做出明確的解釋,放任資方自行處理,這種解釋真有這麼難嗎?還是執政者真的永遠是資方的朋友,所以根本不敢維護勞工的權益。
試問,同一個國家公務機關的工友(含技工、駕駛)所適用之勞基法和一般勞工有啥不同?請勞委會不要再迴避身為主管機關當去詳細研究法令去做對勞工有利的解釋,而再讓強勢的雇主自己解釋來損害勞工的權益。此種現象近年來時常出現在不同政府機關對同一件事做出不知如何遵循的解釋,而負責的主管機關似乎又怕東怕西,不敢說明清楚而得罪他人,使得社會整體運作時常存在一個問號?而在等待中削弱了正常的判斷和執行力。
最後,希望此次身為主管機關的勞委會應明確做出解釋,勞工代表也該正視此事,勞動節要放就放,不然乾脆取消算了,以杜絕目前勞動節一國多制的現象。台灣也就讓他成為資方的天堂,不要一天到晚把勞動者掛在嘴邊,卻儘做些未開發國家欺壓勞動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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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欄,男,碩士,工程顧問,簡介表示是一個關心及維護小老百姓權益的勞工。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圖為替代照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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