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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2 17:46)
本報訊
針對網友反彈,以及媒體關注有關申請註冊『冏rz』及『好人卡』字樣之商標,城邦文化2日以書面方式強調,申請註冊是為了為避免發生侵權問題,絕無獨占網路集體創意之意。
以下是城邦文化來函內容:
一,據各媒體報導,『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冏rz』及『好人卡』字樣之商標,係為『獨占網路集體創意』,本公司認為網路討論與媒體報導之內容,或有誤解,合先說明。
二,本公司2005年初,出版「數獨」系統圖書時,發生第三人先行將該名稱申請註冊為同類商品之情事,當時為避免發生侵權問題,故編輯同仁多有就商標文字進行預先防護之觀念。2005年11月初,轄下商周出版事業部著手計劃,集結網路群體創意出版《去死去死吧》一書,本書出版前編輯部門以預計製作產品做為促銷本書之贈品,包括附有「好人卡」、「orz」、「冏rz」等文字圖樣之旗幟、卡片、馬克杯、CD、徽章及「好人國身分證」等。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註冊存在之商標,經本公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確認「orz」等商標確係已遭部分公司註冊,為免侵權故取消所有「orz」產品之製作。並決議申請「好人卡」及「冏rz」等商標,以確保日後製作該贈品時,不致發生侵害他人商標之結果。
三,「好人卡」、「orz」「冏rz」等文字雖係網路集體創作下之產品,其法律地位上屬於著作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客體,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唯一旦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將具有排斥力而受保護。商周出版社註冊此些商標之原意,原係基於被控訴侵權之防護目的,並無意藉此限制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出版為本業之城邦集團,更無意獨占該等商標進行商品之販售營利。我們認為即使本公司撤銷本案商標之申請,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亦無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將此些網路集體創意文字註冊為商標之可能,唯有續行申請並立案,方能確定被網友認定為普遍公共財之創意文字,有無被註冊成商標而獨占使用之可能性。無論如何,本公司謹於此重申,正循一向尊重網路集體創作之立場,即使日後取得該等商標,亦不對任何第三人主張商標獨占專用權而進行任何法律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