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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有餘,開創不足--看NCC 95年度施政計畫

(2006/06/16 00:07)

(●作者Dissenter,台南縣新營人,在職研究生,目前從事法務工作。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Dissenter

NCC在5月30下午召開記者會,提出95年度施政計畫,詳述今後「監理」之施政目標與願景,闡明施政目標之「促進數位匯流效能競爭;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尊重弱勢」主軸,勾勒出「建構一個數位匯流、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優質內容的通訊傳播環境」之施政願景。內容涵蓋電信、傳播與資訊等面向,NCC對於未來幾年內的施政作為,應該都不會偏離這個具體計畫。對於主事者的努力與用心,值得大家欽佩。但是細讀整個施政手段,總覺得還有不足的地方,整體感覺上就像是自家人關起門來,強力分配打掃環境(誰可以做?誰可以不用做?)與資源重新分配 (誰應該開放什麼?誰又應該配合做動作?) 。看看現在的世界,這是一個競爭激烈的地球村,我們可以關起門來自己玩,可是當門外有人來敲門時,怎麼辦?對於每個時期管制者行政手段介入強弱,自然有其時代意義與背景,但是,在這個施政計畫裡,我們看不到管制者未來如何幫助相關產業跨入世界舞台的願景?

對於管制者的苦心,筆者支持他們的努力。但是對於施政計畫裡的幾個現象,仍要提出一些小小看法:

ㄧ、相關產業明天在哪裡:這是一個地球村,沒有國家可以自絕於世界競爭舞台之外,每一個產業要永續經營與發展,一定要跨出國門,單靠國內市場規模,絕對無法抵抗跨國企業的強力競爭。台灣的電腦硬體業(含NB業者)、面板業、晶圓業、消費電子業,哪一個產業不是經過世界競爭舞台洗禮,才換得今天在相關市場上的優勢地位。依據NCC的施政計畫,盡情揮動『監理』這根棍子,卻不見鼓勵產業發展的胡蘿蔔配套措施(註),在現今台灣的市場規模下,相關產業如何面對外來跨國企業大量資本入侵的競爭?NCC所勾勒的施政願景,未來將會面臨極大的挑戰。依現有電信業者、傳播、電視業者(有線、無線),乃至數位內容產製業者之規模,誰有能力擔負這個責任?管制者依據監理手段與法律,可以永遠拒絕外來業者嗎?英國Vodafone行動電信公司最近退出日本行動市場,這是一個好例子!台灣相關產業的未來能嗎?

二、世界管制監理的趨勢:面對地球村的影響,如何在市場競爭之下存活,是每一個行業必須優先考慮的前提。之前美國放寬其國內結構管制有關電信、傳媒業者間互相持有比例;日本2004年取消電信一、二類業者分類;英國根據電信服務不同,採取不同之管理辦法。世界上比較先進國家管制者都因應世界局勢,除了必要之稀有資源,如頻譜、號碼作嚴格管制之外,或多或少放寬管制的範圍與手段,目的是為了助長本國相關產業在世界競爭舞台上「公平競爭」的能力。我們在NCC 95年度施政計畫中,看到琳琅滿目的具體管制手段,其中大多以「公平競爭」為口號,進行資源重分配之實。以分配手段強力介入商業競爭機制,真可以達到管制者想要達成的理想境界?讓人不禁再思考:「監理」的最終目的是什麼?

三、電信、有線電視同命不同運:對於同為自然壟斷的產業,NCC以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為由,積極要求現有電信業者釋出資源,吸引新競爭者加入、分食市場;對於現有有線電視業者的未來施政作為,卻是對現有業者進行調整經營區域及准許跨區經營之可行性探討,這樣的思維,對於已經具有地區寡占事實的現有有線電視業者,未來還要用行政手段幫助他們拓展寡占區域與跨業經營電信產業。對於關係國內民生最密切的兩個產業,是否已經做過民意滿意度調查,才作不同施政手段調整?是否有線電視收視戶滿意度強烈高過電信使用者,所以採取不平等管理?同樣都是高度資本密集產業,同樣都是提供未來數位匯流、寬頻服務近用的重要管道,同樣在注重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卻有截然不同的管制手段,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不再是最高指導原則?是否隱含管制者對有線電視產業的無能為力?或是電信產業這邊有比較大的「可期待顯示決策結果」空間?

四、數位平台的建立:之前在95年度施政計畫的諮詢文件中,NCC提出「持單一終端設備可以接取所有通訊傳播服務;持單一平台執照可以傳輸所有通訊傳播服務;以合理價格接近使用寬頻服務;內容提供者可以合理使用任何傳輸平台」的願景,讓筆者甚為折服,如果真可以達到這個烏托邦境界,那麼台灣相關電信、傳媒、數位內容產製,甚至資訊業者的設備、技術、及整合能力,絕對可以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最近韓國現代公司在中國北京標得整合計程車定位、標識之安全管理案子,現在北京市每天有數萬輛載著韓國現代公司標誌的計程車滿街跑,這不但是該公司電信、資訊整合能力的展現,再經過2008年北京奧運的展示機會,對韓國現代公司而言,後續商機絕對可以期待。但是在國內,基本的整合數位平台仍無跡象出現,對於兩岸三地目前競爭環境中,最為強項的台灣內容產製產業而言,影響最為重大。沒有戰場的戰士,如何演練及發揮進階的能力?未來的寬頻世界裡,數位平台的建立與數位內容的多寡,更關係全民數位資訊能力的近用機會,何以這個理想願景沒有出現在正式施政計畫中,是不可能?不可行?或者連口號都不用喊了?

五、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問題:NCC執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文時發現,目前法律條文將違法責任歸屬在媒體而非股東,屬於不合理現象。而NCC現行採取給與違法業者一定期間之改正期限,後續再依情節進行裁處。但是面對中華電信MOD(數位平台?)的處理,相信相當棘手,如交通部不願意釋出股份時,中華電信如何自處?而法規如何適用,也考驗NCC的智慧。對於這種現象,筆者建議如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既然來自立法院,那麼還是要立法院修法,才能解決根本問題。例如協調立法院制訂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文之附加條款,如果有相類似違法情形,經NCC給與一定期限改善未果,而黨政軍仍持有股份者,可以逕行對其持有股份拍賣。這樣的解決途徑最為可行,因為是貫徹立法者意志的配套措施,此外黨政軍屬特定人民團體或國家機關,負有相當之特定義務,本就更應遵守法令;一則可以解決現有之違法情況,未來也不會再有黨政軍擁有媒體之違法情形或意圖。現況對中華電信而言,大股東交通部已有黃金股可以控制中華電信,如有相類似的立法結果出現,相信可以使交通部與中華電信認真思考這個問題。解鈴還需繫鈴人,協調立法院修法,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對於NCC 95年度施政計畫,保障全國人民的基本權益,才是一切施政行為與監理手段的目的。對於具體手段的擬定與施行,筆者還是希望NCC能夠有更宏觀的思維與做法。例如,對於競爭市場上,競爭者大者恆大是未來趨勢,在國內是否有調整的需要?對於第一類電信業者,又是市場主導者的中華電信,利用公權力命令、強制其釋出用戶迴路、機房共置、剝奪其市話定價權等,以擬制在國內有公平競爭市場,其結果對於其它電信業者而言,是真正成就其競爭力?或是寄生於中華電信存在?或共生於國內電信市場?

當世界先進國家都相繼廢除電信一、二類分類,改以業者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種類,做同質性管理時,我們卻還抱著電信一、二類管制思維,減低自己競爭力。當最後大家都要面對國際電信業者時,怎麼辦?而計畫中另外提及之與國際接軌之作為與結果,並不是管制者參加相關國際會議、或推動國際驗證與相互承認協定而已,如何在競爭激烈的地球村中,積極輔導相關業者順利跨進國際舞台,相信這才是與國際接軌的終極意義。

總之,現在各先進國家都幾乎已摒棄電信一、二分類,對於電信主導者的管制措施,也希望在國民權益與扶植『世界級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管制者愈少干預,愈能補強競爭者的體質。NCC將來採行之手段,這麼深入的介入市場競爭,像褓姆般的營造所謂『公平競爭』環境,未來真能保障真正的國民權益?

最後,從施政計畫書看得出投入情形,筆者對於NCC所花費苦心與努力的成果,還是給與最大的支持。

註:原先行政院所轄之新聞局、交通部郵電司、電信總局等機關之人力,依法律規定隨同業務移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否全數移撥,目前仍有小小爭議?? 但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第二項規定: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現在筆者的疑問是,行政院少了交通部郵電司、電信總局與新聞局等幕僚機關來執行通訊傳播政策,幫忙想想,行政院還有其他什麼機關可以依法(職權?)執行這麼龐大之電信、傳媒(有線、無線之電視與廣播等媒體)整體資源作規劃及進行產業輔導、獎勵?之前有其他機關做過?未來哪一個機關來做?這段空窗期間就讓它留白???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作者Dissenter,台南縣新營人,在職研究生,目前從事法務工作。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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