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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該怎麼看馬英九

(2006/10/12 00:03)

(●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蕭立信特區)

蕭立信
  
一九九七年,當時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賀伯颱風專案小組召集人的馬英九先生,為了賀伯風災的責任歸屬問題,痛陳連戰的內閣是「以權謀私,爭功諉過」,並且深感「痛心與無力」,所以為了「沒有辦法再閉著眼睛混日子」,隨即辭職以示負責;此舉一出,不但震撼了連戰內閣,也著實使社會各界對於馬英九先生的政治風範,有了更高的評價。但是,轉眼不及十載的時光,馬英九先生以台北市長的身份,面對著所謂倒扁的群眾運動,卻也自陷入了「以權謀私,爭功諉過」的惡行之中,前後兩相對照,馬英九該怎麼看馬英九?
  
月前,馬英九先生以「身為首都市長」之身份,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而且自詡「也是他的權責」(以上係根據北市府新聞處9月2日之新聞稿),准許並賦予了所謂「倒扁」的群眾運動,莫大的行政權上的優惠;雖然,馬市長自我辯解係有2004年3月前例可循,但是,當時係基於開票夜的群眾乃是「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群聚之臨時狀況,與本次所謂倒扁運動對照,倒扁運動係有相當過程的籌辦,前後情境顯不相當,援引前例頗有問題;然而,倒扁群眾運動發展至今,馬英九市長面對下滑的民調與台北市民逐漸浮現之不滿與質疑聲浪,託辭於「紅衫軍人數太多,警力太少,無法驅離」、「他們(市府)現在在這裡,是幫助中央政府在收拾善後」、「國慶搞得這麼緊張,搞得可以說草木皆兵,都是因為陳總統造成的」等語,試圖為脫序已久的城市秩序來尋求政治責任的逃避與移轉。
  
馬英九先生師承著美國的法學教育多年,應當知道「責任應當自負」(Alterius culpa nobis nocere non debet)、「非法的事物不應該因為有合法的藉口就可以獲得許可」(Praetextu liciti non debet admitti illicitum)之理。

當初,馬市長既自詡以「首都市長」的身份與法定權責而特許了這群眾運動莫大的法律空間,自當該負起此項政治決策的政治責任,法律的執行,更不能因為有人數、黨派、族群或階級而有差別對待,否則,無異於鼓勵人民該結黨成幫地去違犯法律;更何況,「法律只究近因,不問遠因」(In jure,non remota causa sed proxima spectatur),面對脫序已久的群眾運動,馬市長竟然還先諉過給尚在偵辦階段中的特定政治人物或案件之遠因,而避談因自己當初之決策而種下難以依法驅離的群眾運動之近因,馬英九先生此種以一己之權而特許群眾運動( 以使向特定政治立場族群爭功)在先,而卻又諉過於尚在偵辦中案件或人物在後的行徑,這豈不正就是一九九七年的馬英九先生所痛惡的「爭功諉過」之行為?轉眼不及十載的時間,馬英九的政治風骨又所剩幾何?
  
面對群眾運動與特定立場之政治人物的非法集會或滋擾,馬英九先生身為「首都市長」及最大在野黨黨魁之雙重身份,其言行之道德標準與政治責任更是該高於當年居於幕僚輔政地位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身份。如果當年可以嚴詞痛斥連戰先生所帶領的內閣團隊是「以權謀私,爭功諉過」,以一致的道德標準之下,馬英九政務委員會怎麼看待馬英九市長及其市府團隊?台北市民又將容忍馬市長的決策後果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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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蕭立信,北市人,大畢,工程顧問公司顧問,目前也在台北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曾任國會助理、就業諮商師。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蕭立信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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