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最新新聞
- 最新新聞
(2006/11/03 18:0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四、關於新台幣三百二十萬元之秘密交外部分:查曾天賜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第一次應訊時,證稱其從陳鎮慧處領得之國務機要費總共有新台幣六、七百萬元之間,至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第二次應訊時,又改稱總共領到約九百多萬元,其中除了拿給「甲君」六百萬元以外,另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奉總統之命拿了三百二十萬元給馬永成去從事另一件秘密外交工作云云。另馬永成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第二次應訊時(按本案馬永成自始即以嫌犯身分應訊,未曾以證人身分應訊過),亦附合曾天賜之說詞,陳稱其確有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拿美金十萬元給當時之總統府副秘書長黃志芳去執行某件秘密外交,而該十萬美元之資金來源係向曾天賜拿來之三百二十萬元新台幣現金云云。而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應訊時,也附合曾天賜與馬永成之說詞,稱:「我記得去 (94)年5月6日我從南太平洋出訪回國之後,有為了某對外的案子有向林德訓從國務機要費中拿二萬元美金給馬永成。同時間為了另一個對外案子,我又要向林德訓拿十萬元美金,此次林德訓向我說他那邊的國務機要費沒有那麼多。我就轉向曾天賜問他那邊對外工作的案子領到的國務機要費有無剩餘,他說有,我就要他拿折合美金十萬元的新台幣三百多萬元給馬永成。」等語。然查:本件秘密外交工雖然屬實(九十四年五月初,馬永成與林德訓各交付折合十萬美元及二萬美元之新台幣現金交予總統辦公室秘書陳心怡,由陳心怡於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至交通銀行營業部使用該行員工周鈺玲等人之名義購買十二萬美金,其中十萬元美金交給馬永成後,由馬永成交予黃志芳轉給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再轉至國外等情,業據證人黃志芳、陳心怡、周鈺玲、吳澧培證述綦詳,並有相關之匯出匯款或折換申請書影本在卷足憑)。然至前述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曾天賜等人承認偽證犯行後,曾天賜已坦承其並未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交付三百二十萬元給馬永成,而同日馬永成應訊時亦坦承該三百二十萬元並非來自曾天賜,而係直接來自陳水扁總統等語。可見該三百二十萬元係陳總統自行籌措或對外募款而來,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自不得以該不相關之案件在國務機要費案件爆發後,以「移花接木」之方式來解釋吳淑珍夫人以他人發票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之去向,從而,此三百二十萬元即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併此敘明。
五、關於另外二件秘密外交部分:前述「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來自曾天賜三百二十萬元」之四件秘密外交,均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以後之支出,惟經查吳淑珍夫人早自九十一年七月間即開始提出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此點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應訊時雖有再提出另外之二件秘密外交工作來說明所領得國務機要費之去向,但本署經偵查後認此部分之說詞亦不可採,茲敘述查證情形及認定理由如下:
(一)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僅坦承吳淑珍夫人有從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提供王春香與種村碧君購買SOGO、台北一0一大樓及微風廣場三家百貨公司禮券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金額約一千萬元許,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做為給付某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之二件對外秘密工作之費用,另被告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除了前述因代為購買SOGO、微風及101等三家公司禮券所取得之發票以外,您有無提供任何發票供陳總統去扺充國務機要費之支出憑證(即填補因秘密外交支出所造成之資金缺口)?」吳淑珍夫人當時答稱「沒有」,再經檢察官問以「您有無請他人代為蒐集發票?」,吳淑珍夫人仍答以「沒有」。由上可知,除了SOGO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陳總統及吳淑珍夫人於第一次應訊時,均未說明吳淑珍夫人有提出SOGO等三家公司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亦未說明吳淑珍夫人提出之發票有用來做為前述「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民運人士」二件秘密外交以外之其他秘密外交工作。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水扁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訊之陳鎮慧、林哲民、馬永成、林德訓均陳稱,吳淑珍夫人每個月平均一至二次,會用小信封內裝發票交由林哲民轉交給陳鎮慧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後陳鎮慧再將現金裝在小信封內交由林哲民轉給吳淑珍夫人收受,其四人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陳總統始答稱「是與事實相符。此部分我要進一步說明,是因為秘密外交工作經費的需要,我請我夫人向比較親近的親友收集發票來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國務機要費夫人再交給我。我是在民國91年奉天專案停掉之後開始請我夫人幫忙收集發票的,期間達三、四年之久,最後一次似在今 (95)年年初左右。」再經檢察官問以「為何您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完全沒有提到前述這些案件?」,陳總統答稱「因為外交工作是絕對的機密,如果能夠不講就儘量不講,這才是從事外交工作所應具的修為,所以我在第一次應訊時只是舉一些例子來說明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情形,並沒有全部講出來。」然本案經媒體報導後,全國動盪不安,甚至有大量群眾上街集會抗議,吳淑珍夫人若有以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從事其他之秘密外交,何以不一次說明?若真有於第一次應訊時漏未說明,亦得以書狀補陳事實,何以不為而任令外界一再質疑第一家庭之操守?至事隔二月有餘,經本署偵訊百餘證人,查出吳淑珍夫人長期以來多次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之後,陳總統始承認吳淑珍夫人有提出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用來從事另外二件之秘密外交,其第二次說詞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顯有可疑。
(二)陳總統於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前後吳淑珍夫人收集發票請得的國務機要費再交給您的數額有多少?」,陳水扁總統答以:「應該有新台幣 (下同)二百多萬元左右,是因為我為了執行二件的秘密外交工作,在91 年間向友人借了250萬元,而在92間年又向同一位友人借了200萬元,我夫人收集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交給我之後我就全部拿去還此位友人,而目前我尚欠此位友人200多萬元,我夫人交給我的國務機要費目前我手上並無剩餘。所以我從我夫人那邊拿到的國務機要費有200 多萬元。」問:「吳淑珍夫人有無將收集發票請領到的國務機要費全部交給您?」答:「有的,她都全部交給我,並沒有保管任何一毛錢。」問:「前述您所稱的二件秘密外交工作內容為何?」答:「第一件是民國91年間呂秀蓮副總統向我開口說她需要經費來推動加入聯合國的工作 (台灣禮敬活動),我後來就向我民間的朋友黃維生 (當時經營成衣外銷事業,現任台灣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會董事長)借了250萬元請馬永成轉交給呂秀蓮的秘書蘇妍妃。第二件是92年間的對東北亞的外交工作,我是將200萬元交給馬永成,再請他轉交給我國的一位國人,讓他去從事對東北亞的外交工作。」由上可知,陳總統對於吳淑珍夫人所提出之SOGO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之解釋,是其已將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全部使用於九十一年與九十二年之二件秘密外交工作,其總數額為新台幣二百多萬元。經訊之黃維生固證稱其確實有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別以現金借給陳水扁總統二百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嗣陳總統再陸續分次以現金返還,至今已還二百五十萬元左右等語。另蘇妍妃亦證稱陳水扁總統確實有交待馬永成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拿現金二百五十萬元予其,其於同日即通知各參與「禮敬台灣」活動之民間團體前來領款等語,故陳水扁總統此二件支出固然為真,然仍應探究是否與國務機要費有關。
(三)查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無庸提出單據部分)九十一年度共領取(支用)新台幣二千五百三十六萬五千元,九十二年度亦是領取二千五百三十六萬五千元,二年度合計達五千零七十三萬一千元(附卷之「國務機要費收支狀況表」參照),足足有總統所指前述二件秘密外交工作花費(四百五十萬元)之十一倍之多,總統若須以公費支出,何不從此些機密費中支出?(當時前述之「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來自曾天賜三百二十萬元」之四件秘密外交均尚未發生)再者,前述第一件「台灣禮敬團」(Taiwan Salutes)赴美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乃公開性之造勢活動,早經國內各大媒禮報導(相關網路新聞列印資料附卷參照),根本無機密性可言,若真有另覓財源之必要,以總統統攬國家大器之尊,要求從外交部或國安局等單位動支機密或非機密預算,或是直接向民間募款區區二百五十萬新台幣應非難事,何以捨此些正常途徑不取,而以「私人借貸」方式秘密籌措經費,實有違經驗法則。再者,吳淑珍夫人從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即已開始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而陳總統所述之第一件外交工作「台灣禮敬」則是同年九月之事,已是二個月之後;至於陳總統所提之第二件外交工作是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馬永成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筆錄參照),更是在將近十個月之後,吳淑珍夫人焉有在九十一年七月提出他人發票之時即預見將來有此二件特定「秘密外交案件」之發生?若此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先行將公款私吞,再以「無不法所有意圖」脫免刑責?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費發票領得國務機要費時,即已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
(四)若陳水扁總統果真有先以私人借款墊付秘密外交花費,再以提出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方式取償,亦應四百五十萬元全數取償才符合常理,然何以後來吳淑珍夫人只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到二百五十萬元左右即突然停止?況經查吳淑珍夫人歷年來提出之他人發票金額,除前述SOGO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總數為一千四百八十萬八千四百零八元,亦與陳水扁總統所稱之取償二百萬多元相差一千二百萬元以上,根本不足以互相扺銷。
(五)綜上所述,足認陳水扁總統所述其曾在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支出四百五十萬元之事縱或屬實,其支出當時或係從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中支出,或係純屬其私人捐獻,根本與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無關,自不得在本件案發之後,以「移花接木」之方式主張係「先墊款,後報帳」,其此部分之說詞,顯不可採,從而由吳淑珍夫人出面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貪污所得部分,即不得扣除該新台幣二百多萬元。
六、經查吳淑珍夫人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之發票中,有吳淑珍本人付現或刷卡之消費,亦有第一家庭成員總統之女陳幸妤、總統之女婿趙建銘及總統之子陳致中之刷卡消費,此部分經查亦應列為貪污所得,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扣案之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當中,經查確定實際購買人為吳淑珍夫人者,共計二十九張,金額總計新台幣1,494,224元,其消費內容包括餐飲及購買黃金擺飾、衣服、皮鞋、鑽戒、太陽眼鏡等物,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證明是吳淑珍夫人自己使用(從選購時之試穿、試戴、量尺寸、送回修改等過程確定,店員蘇育慧、謝文香、張麗玲、郭少玲、陳怡君、鄭棱蔆、錢順濱、鄭淑娥、劉慧華等人之證詞參照)。訊之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第一家庭成員曾否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購買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飾?」其答以:「沒有,如果有購買衣服或首飾的話,也是用來送人的,第一家庭成員不會自己拿來使用。」另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陳水扁總統有無使用國務機要費購買珠寶、衣物送給您?」,答以「沒有」。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陳總統始改稱:「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故此部分之爭點在於有無餽贈之事實?按依總統府預算書國務機要費之「計劃內容」為「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有關之必要費用」,「預期成果」為「有助國家政務之順利推行」,「說明」則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有關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經費」,從文字言之,固未明文不得犒賞或致贈禮品給總統夫人或其他第一家庭成員。惟從程序言之,亦應依照一般犒賞或致贈之程序為之,其數額亦應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否則總統豈不可以將全年度數千萬元之「非機密費」全數致贈給第一家庭而擅自變相加薪?觀諸扣案之民國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其中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與禮品致贈(含奠儀費、探病慰問品、廟宇香油錢等等)均有檢具領取人之領據,註明日期、數額與受領人,其中餽贈物品部分(多為總統探視黨國大老時致贈之水果與人蔘)亦均由總統府侍衛室或其他員工先行購買,再致贈物品,從未有受贈人先自行墊款再檢具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情形。然吳淑珍夫人購買自己物品之發票,並未檢具領據,而係混同於一般發票當中,與其他消費根本無從區分。再者,從單一物品之金額而言,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晶華酒店地下一樓卡地亞精品店購買之鑽戒一只花費即高達新台幣三十二萬元(分立三張港商歷峰亞太公司發票,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已與一般社會觀念有所扞格。再者,吳淑珍夫人另一高額消費是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購買一只新台幣1,327,500元的鑽戒,經查其價金中之276,235元係以SOGO百貨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發票日後有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如果該只鑽戒是陳總統之餽贈,理應全數價金均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何以僅部分支出?此種方式亦與一般餽贈有違,足認在吳淑珍夫人消費之當時,陳水扁總統並無餽贈夫人之意思表示,亦無餽贈夫人之事實行為,自不得在案發之後以「追認」之方式認定該等物品係總統對於吳淑珍夫人之餽贈。
(二)至於代買物品致贈他人部分,陳水扁總統第一次應訊時固稱「有時外賓來訪時,其太太與小孩會跟他一起來台灣,我會交代我太太吳淑珍使用國務機要費去買東西來送給外賓家屬。此外,親友同仁家中有婚喪喜慶時,我也會交代我太太吳淑珍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買一些東西來送給他們。」另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您本人曾否自己先付款購買要送給總統有意餽贈的對象,然後將取得之統一發票申請國務機要費(即實際領到錢,而不是用來填補秘密工作造成之資金缺口)?若有,發票交給何人?如何領到錢?」,固有答以「有,對象都是層級比較高的女性外賓或男性外賓的妻子,我選的大都是女性用品,像我記得一年多前曾經去宜佳行(光復南路,國父紀念館捷運站出口附近)買過一條圍巾,金額大約十萬元左右,還有買過每套六、七萬元的毛衣,之後還有去主仁綢布莊(塔城街附近)買過一條圍巾十幾萬,還有剪了很多布料,可以做4、5套衣服,包括圍巾總共花了三十幾萬。還有去宏佳銀樓(民生東路四段附近)購買金飾要送人(此部分是送給本國人,包括一些年長者或是新婚、新生兒等),有買過金元寶、金項鍊、金鍊子、黃金做的擺飾等等,我去宏佳約兩、三次,每次購買約十萬元左右,以上都是我印象比較深刻的,其他我不記得了。以上購物所取得的發票我都有交給陳水扁總統去申報國務機要費。」等語,然其二人均未說明受贈之對象為何人。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從您就任總統以來,您或吳淑珍夫人有使用國務機要費購買物品來餽贈給他人,這些對象是那些人?」陳總統仍答以:「我記不清楚。有些是外賓,有些是本國人。」,並無法說出任何具體姓名。另經核扣案之相關發票亦未檢附任何領據或加註任何註記,自不得僅憑被告吳淑珍空言有致贈他人即認定該等物品確屬陳總統餽贈他人之物。綜上所述,吳淑珍夫人親自購買物品取得發票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應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
(三)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刷卡付款取得之發票部分:經查陳幸妤刷卡付款之發票經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有二十張,金額總計為175,946元;趙建銘刷卡付款之發票經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有八張,金額總計為78,461元;陳致中刷卡付款之發票經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有三十二張,金額總計為86,944元。訊之陳幸妤(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證稱其刷卡消費之發票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均是其母親吳淑珍委託其購買贈送他人之物品;趙建銘證稱(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購買物品部分均係其岳母吳淑珍夫人委託其購買用來送人或自用者,另用餐部分則係受其岳父陳水扁總統委託代為宴請賓客者;陳致中證稱(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另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經傳喚因出國未到庭)購買物品部分均係其父親或母親委託其購買用來送人者,用餐部分則係其幫父母宴請一些支持者等語。然訊之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等人均無法說明其所購物品贈送對象與宴請對象之姓名與身分,另陳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據陳幸妤、趙健銘、陳致中稱,您有時會請他們使用國務機要費來宴請賓客,這些賓客之姓名與身分為何?」陳總統仍答以「都是一些長輩或朋友,姓名我記不清楚。」惟按贈送禮品予他人,如不知其性別、年齡、身分與品好,如何選購?另宴請他人時雙方一定見面相聚一段時間,焉有全然不知對象姓名身分之理?況觀該等用餐發票有數張之用餐人數僅為二人,如此一對一之宴請竟不知對象身分,更是與經驗法則大相逕庭。足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所稱「代購贈品」或「代為宴客」之陳述,均屬迴護被告吳淑珍之詞,並不足採,渠等消費發票實與吳淑珍夫人向友人蔡美利等人索取來之發票無異,性質上均屬係「他人消費付款發票」。故依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消費付款之發票領得之國務機要費,亦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
〔社會中心〕國務機要費緩起訴處分書全文。
〔社會中心〕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全文之五。
〔社會中心〕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全文之四。
〔社會中心〕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全文之三。
〔社會中心〕國務機要費起訴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