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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全文之四

(2006/11/03 18:01)

吳淑珍成為中華民國第一位貪污被起訴的元首夫人,這也是中華民國第一樁元首弊案醜聞。(圖/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貳、成立偽造文書罪部分(禮券發票部分)
一、本件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之發票中,雖有購買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OGO百貨)、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一0一大樓)與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三家公司禮券之發票總計新台幣1195萬44元經查亦屬他人付款之發票(經查係種村碧君與王春娟分別出資委請吳淑珍夫人代向各該三家百貨公司購買禮券時所取得之發票,證人施麗雲、王春香、種村碧君、胡湘君、黃茂德、吳清友、羅仕清、劉衡、翁銖霞、鍾旻辰、陳敏薰等人證詞參照),然陳水扁總統與吳淑珍夫人均稱此1195萬44元全部使用於代號為「F案」及資助某海外民運人士2件對外秘密工作上,並未納為己有等語。經查:

(一)F案係由「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下稱誠泰基金會)以「Taiwan Studies Institute」與某外國公關公司簽約,契約期間為2年(民國93年7月16日至95年7月15日),總共費用為美金108萬元(每年54萬美元,分四季給付,二年八期每期美金13萬5000元)等情,業據誠泰基金會林誠一證述綦詳,並有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另本件費用之給付,是以誠泰基金會名義由誠泰基金會之銀行帳戶提款分八次匯至海外,而每次匯款之直接資金來源係匯款前數日之現金存入等情,亦經承辦匯款及存提款之誠泰基金會董事長秘書曾秀惠、庶務(司機)陳水勝、蘇澄濱等人證述綦詳,並有存入憑條、取款憑條、存摺、大額存提客戶名單、匯出匯款申請書、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台央外捌字第0950044576號函影本在卷足憑。而誠泰基金會銀行帳戶八次現金存入之來源,係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交予秘書郭臨伍再轉交予誠泰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等情,業據郭臨伍、李天送證述綦詳,並有李天送出具之領據原本在卷可稽。

(二)訊之馬永成陳稱其交給郭臨伍之8次現金分別為:93年7月新台幣500萬元、93年10月新台幣430萬元、94年1月430萬元、94年4月
430萬元、94年7月434萬4300元、94年10月455萬元、95年1月430萬元、95年4月440萬1000元,其資金來源則為:93年7月新台幣500萬元及93年10月新台幣430萬元全部從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無庸檢具原始憑證請領部分)支出,至94年1月之430萬元則已有部分係從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須檢具原始憑證請領部分)支出,而後5筆(94年4月430萬元、94年7月434萬4300元、94年10月455萬元、95年1月430萬元、95年4月440萬1000元)則是由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林德訓交給其現金,其再轉交給郭臨伍,至於其從民國93年11月16日至94年1月3日申領「非機密費」時所提出之發票,是陳水扁總統交予其之百貨公司禮券發票12張(SOGO十一張、台北101一張)面額共新台幣480萬元。訊之林德訓則證稱94年4月、7月、10月及95年1月、4月其確實有交付每次約新台幣430萬元之現金給馬永成,其資金來源有部分是來自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是來自「非機密費」,至於其從94年4月12日起至94年12月27日申領「非機密費」時所提出之發票,是陳水扁總統交予其之百貨公司禮券發票共十九張(SOGO十六張、台北101二張、微風廣場一張),面額共計715萬44元。以上二人所述,核與陳水扁總統與吳淑珍夫人之陳述相符,並有支出憑證粘貼單、發票及支付報告單原本在卷足憑。

(三)資助海外民運人士部分,經查有二次給付,一次是民國93年11月17日由民間人士鄭明惠匯出美金99,703.95元(折合新台幣3,300,000元),而鄭明惠匯款之資金來源則來自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黃志芳(現任外交部部長)交付之現金新台幣3,30,000元,黃志芳之新台幣現金則來自馬永成等情,業據鄭明惠、黃志芳證述綦詳,並有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第二次付款予相同之海外民運人士則是於民國95年4月間及6月間由民間人士楊豊明在國外當地先後二次各交付現金5萬美元(共計美金10萬元)予某許姓華僑再轉交予該民運人士,而此10萬美元之資金則係先由另一位民間人士張維嘉從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分二次匯給楊豊明,事後郭臨伍(此時已調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再分二次各歸還5萬元美金現鈔與新台幣現鈔160多萬元(折合美金5萬元)給楊豊明,至於郭臨伍之10萬美元現鈔則來自馬永成等情,業據張維嘉、楊豊明、黃志芳及幫郭臨伍將美金兌換成新台幣之曾秀惠證述甚詳,並有張維嘉在國內之匯款資料與銀行往來明細、楊豊明在國外之提領美金現鈔資料、張維嘉取回墊款後之存款資料、匯入買入匯款或折換申請書、郭臨伍與該民運人士聯繫之電子郵件等影本在卷足憑。訊之馬永成則陳稱93年11月其交付給黃志芳之新台幣現金3,300,000元是來自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無庸提出發票請領),另95年4月間其交予郭臨伍之10萬元美鈔則是林德訓從國務機要費中拿出新台幣300多萬元,其再請總統府辦公室秘書陳心怡至銀行購買美金等語。所述核與林德訓之證詞「(我於今年交給馬永成用來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之新台幣330萬元)是從國務機要費現存之現金結餘中支出,我沒有為此330萬元再去找發票來核銷」等語,及陳心怡與受陳心怡委託辦理外匯之交通銀行職員周鈺玲所述各節相符,並有匯出匯款或折換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

(四)依馬永成以上所述,在其擔任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期間,其由國務機要費支付之秘密外交工作計有F案部分新台幣1360萬元(三期);資助民運人士美金十萬元(新台幣330萬元),而其提出之「他人發票」即百貨公司禮券發票面額共計新台幣480萬元,加減後可知從「機密費」應有1210萬元之支出,而此段期間(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一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部分,九十三年度共領取24,072,000元,九十四年一月則領取4,705,000元(均於月初以現金發給,附卷之「國務機要費收支狀況表」參照),故數額上確有全部由國務機要費(含機密費與非機密費)支付之可能。另林德訓接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後,F案之支出計新台幣21,895,300元(五期),資助民運人士美金十萬元(折合新台幣3,278,650元),而其提出之「他人發票」即百貨公司禮券發票面額共計新台幣7,426,279元,加減後可知從「機密費」應有17,747,671元之支出,而此段期間(94年1月至95年4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部分,94年度共領取24,072,000 元,95年度從1月至3月31日止則領取6,085,000元(附卷之「國務機要費收支狀況表」參照),故數額上亦確有全部由國務機要費(含機密費與非機密費)支付之可能。

(五)F案之前身C案(C案已於92年6月底停止,間隔1年後才有F案之成立),確實另有資金來源,而無庸由國務機要費支付乙節,固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誠泰基金會董事長林誠一、誠泰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國家安全局局長薛石民、國家安全局前會計長趙存國、屈張龍及現任會計長陳天送證述甚詳。惟自從「奉天」與「當陽」專案經費繳庫後(「奉天」於91年2月26日繳回30億165萬9323元,「當陽」於同年10月14日繳回7億137萬3658元),國安局並未再編列任何秘密外交之預算,亦未支付F案任何費用等情,業經自93年4月4日起擔任局長之薛石民結證屬實,並有國家安全局95年10月20日潔治字第0020644號函在卷足憑。另訊之現任外交部部長黃志芳(95年1月25日就任)亦結證稱外交部並未支付F案之任何費用,復有外交部95年10月24日外北美一字第09501207630號函在卷可資佐證。另國防部亦以95年10月17日法浩字第0950002011號函覆本署稱「經查本部於民國93年至95年間,並未以經費支付『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與國外公關公司所簽訂契約之報酬及經由總統府資助滯留0國之大陸民運人士」等語。至於資助海外民運人士部分,前述函文及外交部95年10月30日外北美二字第09501207640號函亦均表明該等機關均未出資。

(六)綜上所述,關於「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二件密秘外交工作,被告與所有相關人士均在案發後第一次應訊時即已做充分說明,經查其資金流向與匯兌及匯款等書面資料復均相符合,且其支出期間與禮券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期間亦均集中在93年11月至95年1月。再者,此部分之禮券發票金額均為整數大額,開立時間分批集中,屬有計劃性之取得,不似前述之他人發票係屬零星小額、時間支離破碎之隨機性之取得。本件既查無其他資金來源,馬永成與林德訓復自始即堅稱F案與第二次資助民運人士之花費,有部分係來自以百貨公司禮券發票申領之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自不得僅因其二人有關「甲君」部分所述不實,即對其二人之其他說詞全部不予採納。從而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所申領得國務機要費計新台幣11,950,044元部分,應僅成立偽造文書而無貪污罪嫌。惟因此部分與前述起訴貪污罪嫌部分具有連續犯之關係(依刑法第二條從輕原則,本件仍適用舊法),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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