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裝費請領公費時,究竟有哪些規定?
(2006/11/23 00:36)
不動峰
前言:
本議題所探討的是,當核銷國務機要費的發票中,出現吳淑珍購買鑽戒的發票時,有網友以公務員的治裝費為之辯護,筆者提出質疑後,網友的回覆似乎沒有針對問題提供法理上的依據,筆者只好再提出質疑,望能有所解答。〈鑽戒事件目前已發展為鑽錶事件,本文先仍以鑽戒為吳淑珍全額購買,並以之領用國務機要費的假設前提下討論之〉。
本文:
筆者所質疑的是「治裝費」,之前為文所探討的也只是「治裝費」,公務員的治裝費究竟是給誰治裝用?公務員自己,還是公務員親友?購買百萬鑽戒給自己,可以用治裝費來報公帳?這些才是筆者質疑的重點。然而,網友YUIO並沒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法理上明確的解答,反而將筆者所言扭曲成的「非公務員就不能支用國務機要費」,還扯到張忠謀搭乘空軍一號出訪越南的事情上,實在令人莫名其妙。
網友希望筆者把相關法條看懂再來發表意見,好吧,我們就再看一次國務機要費的定義:「國家元首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經費」。依照字面上的意思,請恕筆者眼拙,實在看不出上述的說明中有明確的提到,國務機要費的用途是可以拿來當總統的治裝費使用,甚至可以拿來當總統夫人的治裝費使用〈而且所謂的治裝是購買一顆百萬鑽戒〉。
總統在訪視、宴客的所有費用中,相關人員的治裝費用能否請領國務機要費,這是一個問題;相關人員購買一顆百萬鑽戒給自己,能否請領治裝費,這又是一個問題;購買一顆百萬鑽戒給總統夫人,總統能否以治裝費或獎賞、贈禮的名義請領國務機要費為總統夫人治裝,這更是一個問題。這些問題都脫不出一個根本的問題「公務員以治裝費請領公費時,究竟有哪些規定?」。
在此,筆者衷心希望對「治裝費」相關的法規條文有深切研究的人,可以為筆者解惑,提出明確的法規條文內容,而不是提出一個模糊不清的條文,自己按照自己的邏輯去擴大解讀,然後就自己下定論說出「吳淑珍當然可以領取國務機要費購買鑽戒」這樣的話來否定筆者的質疑,謝謝。
附記:
其實,當鑽戒事件演變成鑽錶事件後,治裝費的爭議就可以落幕了,只是筆者認為網友在論壇中以法理為角度提供看法時,有責任提供明確的法規條文內容來佐證,所以筆者才會一而再地針對此議題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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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動峰為北縣三重市人,目前從事資訊業。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不動峰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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