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憲法第五十二條─駁斥偵訊總統合法的論點
(2006/12/26 00:06)
YUIO
看了眾多網友對於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討論後,筆者決定從專業的法律角度來探討該條規定是否准許檢調機關對總統進行非內亂以及外患罪之刑事案件之偵訊。
首先就法律的專業用語而言,不論是「訴追」或是「起訴」一辭均代表提起法律上之告訴,但是對於「訴究」一詞則無詳細之法律規定,因此大家如果要從字面上來找出正確的意涵並沒有太大的意義,所以大家應該從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立法目的著手才對。
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所以給總統享有除內亂以及外患罪之外的刑事豁免權,其目的就是為了維持政治安定以及避免總統為應付一般刑事訴訟案件而耽誤處理國家政事,否則只要一些政治狂熱團體或是個人動不動就拿著報章雜誌之報導依照刑事訴訟法對總統進行告發,那總統豈不是整天都要忙著應付檢察官之偵訊而無暇處理國事?由此看來檢方對總統進行偵訊當屬違憲無誤!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檢方不得就一般刑事案件對總統進行偵訊,但仍可就其他涉案的部份加以調查。
至於有人說陳水扁總統本人同意接受檢方的偵訊則是法律觀念錯誤的說法,就如同法律禁止對被告刑求逼供,即使被告在恐懼之下同意檢方刑求,檢方不會因此取得刑求被告的法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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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IO為北市人,大學畢,為業餘軍事武器研究者。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本報資料照。※YUIO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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