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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當選無效 法官點名親綠「特定媒體」介入選舉

(2007/06/16 01:51)

深深的一鞠躬,黃俊英帶著陣營團隊一字排開感謝司法。

記者陳左鈞/高雄報導

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訴請市長陳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經高雄地方法院近半年審理,合議庭十五日認為,陳菊陣營用非法選舉伎倆,影響選舉公平,判決陳菊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則駁回,全案還可上訴。本案未判決確定前並不影響陳菊的現任職權。

合議庭審判長黃宏欽宣判黃俊英勝訴時,到庭聆判的黃俊英辯護律師何旭苓及賴素如當庭驚喜,並緊握雙手說「我們贏了!」,顧不得回答媒體問題,隨即健步飛奔離開法庭。陳菊辯護律師則未到庭聆判,只有市府新聞處代表到庭聆判。
 
合議庭根據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以及同法第四款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判定本案構成當選無效。
 
合議庭的理由是,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於選前最後一夜法定競選時間結束後的深夜及隔天選舉當天,不斷以「走路工」案及「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為題,指控黃俊英加並傳播,與其所執的證據與客觀上可推得結論,有不盡相符之處。
 
此外,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於選罷法規定的禁制期間,對黃俊英採行重大突襲性的負面競選手段令黃俊英無以提出充份的辯證及澄清,致黃俊英毫無辯證機會,而受極度不公平對待,陳菊競選團隊所為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合議庭也認為,親綠的「特定媒體」介入選舉,幫忙傳播,才導致翻盤。
 
合議庭認為,陳菊競選團隊妨害他人公平競選的行止,為法律所不允許,應歸攝於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致黃俊英難以澄清,以降低負向攻擊的損傷,足以嚴重妨害黃俊英爭取支持的公平性。
 
至於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所為,合議庭認為,陳菊應依其授權的共同行為,而同負選罷法上的相關責任,無論她是否曾同謀參與,都應為此負責,而該擔當違反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事由,自應依黃俊英主張,宣告陳菊於這次市長選舉當選為無效。
 
不過,合議庭三位法官中其中一位法官則認為,本件尚難證明陳菊共謀參與「走路工」選舉伎倆,不應與競選團隊同擔違反選罷法罪責。
 
至於選舉無效之訴部分,合議庭指出,高雄市選委會就陳菊陣營於選前、選中所召開的記者會未加以監察處置,或因無任何機會得以裁量而勸止、制止或處罰,或其監察小組委員所為的觀察,尚屬調查衡量的程序而非得認有裁量怠惰的違失,因此高雄市選委會所為都尚不足以構成辦理選舉違法。
 
高雄地方法院對這次驗票所發現的得票數、用餘票數、已投票總數不符等情形經分析判斷結果,認選委會辦理選務的重大違失而應列於足影響選舉結果票數僅八十六張。驗冊後發現領票人所簽名蓋章者與選舉人名冊所載姓名不符而認應屬選務人員執行審查確認職務的明顯瑕疵者計三百一十二筆,領票欄內重覆蓋簽兩個不同姓名章而無得辨別選舉人的明顯重大瑕疵者計五十九筆,綜上總計為四百五十七張。
 
院方指出,這次市長選舉陳菊與黃俊英的得票實際差距為一千一百七十一票,較原先中選會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還多,縱然全予扣減問題票,也未逾這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的差數,不足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選舉無效之訴予以駁回。
 
依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訴訟為二審定讞,原告或被告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但需依民事案件規定於收到判決書二十日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後,也需於六個月內裁判,因此這起眾所矚目的選舉官司最慢明年初將判決確定。
 
依選罷法規定,當選無效若是因票數問題就直接遞補,但若是因非法方法取得勝選則需重新辦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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