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患罪公投換一階段投票
(2007/11/28 00:09)
杜欄
目前一階段或二階段公投之爭議說穿了就是執行者為選舉目的,想拉高公投領票率的一種方法,以有利自己的選情,大家都知公投的結果不論為何都沒有可能執行,所以都是假議題,故爭論一階段或二階段公投均只是一種政治上的算計,只是執政者吃像難看罷了,而且可以順利的轉移選戰的主軸到他設定的議題。
他想要二階段只是因為他覺得對他有利,要給這樣一個狂人教訓就要順水推舟,讓他自己如提戒嚴般吞下自己的話。如何做呢?一階段就放手,但在總統大選時要求執政黨要讓「陳水扁之機密外交行為是否符合外患罪之定義」的公民投票同時進行,這樣一個總統讓他早一天下來民眾都願意,而這個公投案於法可行,且因一階段投票關係,其通過可能性大增,看我們的大律師總統是否又想要改回二階段了呢?
適法性應無問題,因為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刑法對內亂外患罪之定義亦有明確之條文,筆者在研究法律條文後發現刑法第113、114及115條外患罪之條文,驗證陳水扁的行為有成立之可能,但若強要解釋必然會引起挺扁人士的質疑,而無法定罪。
然而公投法第二條卻明確規定「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造成無法以公投來達到罷免的目的,而保障了陳水扁。但公投法第二條第一、二項亦明列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含「法律之複決及立法原則之創制」。這二項之發動者可以是立委亦可是人民,故公投法雖不可直接罷免總統,但應可發動「陳水扁之機密外交行為是否符合外患罪之定義」的公民投票,故用此公投來和執政者討論一階段公投執行,自然可以讓他們自己去思考,且以現在立法院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此項公投應可順利過關交付全民公投,由全民來定義陳水扁之機密外交行為是否觸犯外患罪。
民進黨為了勝選已經沒有民主意識而只有獨裁心態,多數選務人員贊成的方式不是民主多數決的表現嗎?中央專斷又想跳過立法院程序,這不是獨裁嗎?還記得信介仙在民進黨勝選前預先拍攝的勝選影帶嗎?若他知道這個他最後熱情擁抱的陳水扁快成了蔣介石的接班人,我想九泉之下也不能忍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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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欄,男,碩士,工程顧問,簡介表示是一個關心及維護小老百姓權益的勞工。有個人部落格http://bloguide.ettoday.com/evilsung/。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杜欄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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