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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理由有可議!

(2008/01/01 00:39)

(●作者張福淙,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民視監察人、台北縣選委會委員等,有個人部落格http://bloguide.ettoday.com/fc188991/。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福淙特區※→去看張福淙的部落格

張福淙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馬英九的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無罪。此案判決的主要理由是,「特別費」不用支出證明的半數,具有「實質補貼」性質,此一判決不啻宣示該半數特別費一經以領據具領,即完成報銷程序,如何支用在所不論,即使納入私囊或貼補家用亦不犯法。這樣的判決等於嘲笑所有奉公守法、不敢把特別費私用的首長都是笨蛋!

對於一二審法官的上揭判決理由,實在難予令人茍同。筆者曾在審計部服務,對有關法令甚為為熟稔,深知特別費之性質係屬公帑,祇能因公支用,不可納入私囊或貼補家用,至於主計機關規定半數可以領據具領,係考量實務上檢附支出證明有困難,而特予方便處理,並非作為對首長之貼補,此從不將特別費視為個人所得扣繳稅款,即可充分明白。故審理馬案之法官認定特別費具有補貼性質,殊為無稽,且於法無據,充其量祇是彼法官個人硬柪之見解!

持平而論,特別費既規定半數可以領據具領,不必檢據實報實銷,則領用之首長即無證明其用途之義務,檢察官指控其未使用於公務應自負舉證責任。偵辦馬案之特偵組檢察官以馬英九具領之特別費直接匯入私人帳戶未見支出,且用於申報財產及納稅,而據以貪瀆或詐取財物背信罪名起訴馬英九,固非無見,然不考量馬英九可能以彼所有之其它等額資金使用於公務,不採納所謂大水庫理論,即逕予起訴,似嫌率斷,檢察官論定馬英九犯罪之證據力尚有不足。

吾人認為,馬英九報領特別費確有瑕疵、不嚴謹,然係其個性糊塗使然,應無詐取財物等犯罪意圖,其情堪憫。倘以此案判決馬英九有罪,剝奪其參選總統之資格,確實太沉重!故吾人雖不認同判決理由,本也不願苛責。但看到受命法官居然在其辦公室門口貼了一「去ㄐㄧㄤˇ」字條說:「關於馬案 我要執行去ㄐㄧㄤˇ 不要ㄐㄧㄤˇ 不必ㄐㄧㄤˇ 不想ㄐㄧㄤˇ 」,這分明是在嘲諷民進黨人的去蔣行動,其心態之偏頗、偏藍、偏馬,實已昭然若揭!

日昨的聯合晚報有一篇報導說:「高院審理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審判長劉景星,司法官11期結業、、、劉景星在高院擔任法官,政府解嚴後的民國80年,曾經因為調查員逕行進入校園逮捕學生嫌犯,險些造成學潮的「獨立台灣會」案,正是他所審理,劉景星是本案的受命法官,他在判決理由中,特別將「獨台會」認定為內亂組織,依預備內亂罪論處本案相關被告。此外,被指參加「台灣革命黨」,涉嫌「預備叛亂」的前民進黨立委陳昭南,也是劉景星在高院所辦的案子。

劉景星於10多年前在高院所審的這2件預備叛亂案,看在民進黨的眼裡,鐵定很不是滋味,但連結到馬英九特別費案,劉景星的特殊背景,加上馬英九上午獲判無罪,恐將會被以「有色」眼鏡來看待。」 看了此一報導,終於明白馬英九為何在判決前那麼篤定,甚至連無罪聲明都已寫好了!

這樣的判決理由是不是硬柪?是不是為馬開脫罪名的政治判決?明眼人當然心裡有數!一向善於鬥爭的民進黨勢必不會善罷干休!馬英九說:「聆聽二審宣判無罪的此刻,我保持心情平靜。我知道,這只是另一個起點,未來艱難的路還在前面,我必須非常審慎,不容絲毫鬆懈。」這一次馬倒很有自知之明!馬、謝二人看起來都不像有總統命,台灣會出黑馬或特首?願天佑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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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福淙,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民視監察人、台北縣選委會委員等,有個人部落格http://bloguide.ettoday.com/fc188991/。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福淙特區※→去看張福淙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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