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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以大水庫淹死了台灣司法

(2008/01/01 00:47)

(●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高達宏特區)

高達宏

摘要: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達八年之久,其所累積的選票補助金ˋ各方捐款相當的可觀,而其所捐出的款項相對的也頗龐大,因此估量只要馬英九貪污的款項不超過二億元,馬英九將之放進了私人口袋,公款私用,當然不會超過其曾經捐出的款項,而且,還有甚多的差額存在。
  
由於特別費八年才達一千四百二十萬,以大水庫的觀念而言,馬英九還可以繼續貪污,就是再貪個一億元也不會有罪。由於特別費累積的數額永遠跟不上馬英九捐出的款項,所以永遠處在「用畢」的情況之下,甚至,在大水庫的觀點之下,這特別費早在馬英九領取之前,就已經「用畢」了。這是指馬英九的捐款數額,在某一時段早已經超過他「將來可支領」的特別費數額,因此用大水庫的觀點來看,等於是還沒有領取就已經支出完畢。荒謬吧!

一˙高院法官以大水庫淹死了司法:
二˙馬英九自己已經宣稱特別費是生活補助,大水庫在一審時早已破漏:
三˙一審亂法,二審無法,台灣何其可悲!

本文:

起論:
  
如果以「情」的觀點來看馬英九特別費案,可以法外開恩,以一審改變特別費定義的方式,將特別費視之為生活補助的私款,讓馬英九無罪。當然這會造成地方法院變更行政法規(財政部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不須課稅)的憲政衝突。
  
如果以「法」的觀點來,一審有違稅法ˋ違憲的疑慮,但至少是試圖以歷史共業來說服大眾,而二審則是夯不啷噹,不論犯意,不辨公私,不看進出,反正花出去的超過特別費,就是無罪,將大水庫一開,淹死了台灣的司法。

正文:
  
馬英九二審獲判無罪,高院認為,馬英九確實已經將所領取的領據特別費全數因公支用完畢,沒有取得任何不法財物,因此不構成貪污。
  
簡單來說,高院判馬英九在特別費一案無罪的理由是「因公用畢,無貪污」。
  
這是高院法官採用了馬英九律師團在一審時提出的「大水庫」說法,認為只要支出(含捐贈款項)大於特別費,特別費就已經因公用盡。
 
但是在法律的觀點上,這樣的判決文詞,實在連一般法律常識都沒有,讓人不禁對法官素質的低落感到心驚,如果這是法官出於「黨國」的挺藍偏頗心態,那就讓人不得不痛心了。

一˙高院法官以大水庫淹死了司法:
  
由於特別費具有公款的性質,而首長又可以任意支用。
  
所以是否貪污特別費最主要的重點是公款在過程中是否成了私款。
  
高院法官以大水庫的觀點判決馬英九無罪,就是在規避這個疑點。
  
大水庫辯詞的最大問題在於如果一個人的支出(含捐助款項)大於貪污款項就不算貪污,以此,這個人即使真正貪污,也不會有罪了。
  
以高院法官的觀點來看,貪污了特別費的「慈善家」永遠不會是貪污犯。
  
事實上,當特別費爆發之初,馬英九如驚弓之鳥,急切的捐出了一千四百萬元的行為,就表示了馬英九這樣的反應證實了特別費並未因公支出,而在設法補救「公款私用」的罪行﹔那時馬英九還認為特別費是公款,尚未公開宣稱特別費是生活補助款。
  
馬英九不會無緣無故的在這種關頭捐出和他所取得的特別費相同金額的「善款」吧?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達八年之久,其所累積的選票補助金ˋ各方捐款相當的可觀,而其所捐出的款項相對的也頗龐大,因此估量只要馬英九貪污的款項不超過二億元,馬英九將之放進了私人口袋,公款私用,當然不會超過其曾經捐出的款項,而且,還有甚多的差額存在。
  
由於特別費八年才達一千四百二十萬,以大水庫的觀念而言,馬英九還可以繼續貪污,就是再貪個一億元也不會有罪。
  
由於特別費累積的數額永遠跟不上馬英九捐出的款項,所以永遠處在「用畢」的情況之下,甚至,在大水庫的觀點之下,這特別費早在馬英九領取之前,就已經「用畢」了。
  
這是指馬英九的捐款數額,在某一時段早已經超過他「將來可支領」的特別費數額,因此用大水庫的觀點來看,等於是還沒有領取就已經支出完畢。
  
荒謬吧!
  
所以說,這是,高院法官以大水庫淹死了法律。
  
二˙馬英九自己已經宣稱特別費是生活補助,大水庫在一審時早已破漏:
  
對照一審的言詞辯論,馬英九自己已經在庭上宣稱特別費是生活補助。
  
馬英九說,他就是認為特別費是生活補助,所以才予以申報,並且繳稅,所以他沒有犯意,如果知道是公款,他就不會公然的去報稅了。
 
馬英九的說詞一審時,台北地院的法官也認為馬英九這樣的做法是來自於特別費的「慣例」,並且以此改變了特別費是公款的定義,將特別費視為生活補助而判其無罪。
  
由於檢察官在一審時,對於馬英九大水庫的來龍去脈詳列了資料,再加上馬英九自己宣稱特別費是生活補助的私款,所以大水庫在一審時就已經破裂了。
  
也因為這樣,所以一審法官才驚世駭俗的用變更特別費定義的方式,來判決馬英九無罪。
  
就法律的觀點而言,在馬英九公開宣稱特別費是生活補助的私款的時候,大水庫對馬英九特別費的適用性就已經不存在了,高院法官以一個不存在的大水庫,來判決馬英九無罪,除了只能歸咎於黨國的政治因素之外,看不出法律有何尊嚴?

三˙一審亂法,二審無法,台灣何其可悲!
  
台北地方法院以行政慣例,歷史共業的觀點,改變特別費的定義,將台灣的司法判了失職。
  
高等法院以「沒有所謂的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證實了筆者在一審之後的評論。
  
高院不敢變更特別費的定義,但是,在二審中,高等法院卻以一個在一審就已經不適用於馬英九的大水庫,將台灣的司法判了無知。
  
一審亂法,二審無法,台灣何其可悲!

附註:

˙「對於檢方請求並辦馬英九按月匯款二十萬元給妻子周美青和報銷使用九千九百元單據特別費認養馬小九的部分,因為馬英九在被控涉嫌貪污案件中,獲判無罪,高院因此認為,這兩個部分應該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高院留下這個尾巴,讓檢察官是否重起偵查很為難,不偵查似乎有失職守,偵查又會被指責故意操弄。
  
高院在判決之後會如此做,或許是這兩部分的證據不如特別費清楚,不會給馬英九帶來麻煩,況且,如此也可以向公眾表示高院並未全面偏袒馬英九,用以紓解判馬英九無罪所帶來的壓力。
  
馬英九似乎不是很聰明,竟然在二審判決無罪之後,公開指責檢方製作不實筆錄,將他起訴。在檢方起訴失敗,顏面掃地之際,還將他踩在地上,硬是要檢方背負「栽贓嫁禍」之名,未免有失厚道。
 
另一方面,這也顯示馬英九似乎不懂司法,法律訴訟雙方就證據說話,檢察官以他所蒐集的資料來起訴馬英九,原本就是正常程序,起訴失敗並未代表「製作不實筆錄」,而是法官的觀點不同。
  
如果真有故意製作不實筆錄,那是犯罪的行為,馬英九好像不知道他這樣說,等於是指控檢察官犯罪。

附載:判決書節錄

六、另鑑於金錢為可代替物,基於混同之觀念,本院認「領據特別費」一旦經首長存帳入戶後,即與該首長帳戶內其他款項發生混同之法律效果,彼此無法析離觀察。且現行相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並無規定首長於申報財產時,於申報書中,應將「領據特別費」之剩餘款予以註記,且因實際上無從計算剩餘款為若干,故亦無從予以單獨計算註記之。再判斷是否符合「因公支出」之要件,應著眼於捐贈之實際用途,而與「主觀之認知」無關。被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所為符合「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萬3199元,遠遠超過其於同時期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萬4300元),足證其並無貪得任何不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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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高達宏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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