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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依法持有華視股權 絕無黨政軍疑慮

(2008/01/05 00:22)

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中央通訊社報導, NCC表示因公視持有華視七成股權,且公視屬政府轉投資單位,故華視尚有黨政軍介入之疑慮。經公視發文澄清後,中央社、新聞局及NCC已分別正式來函致歉或澄清。

中央社96年10月24日引述NCC發言人談話:「除了華視以外,台視、中視、民視都已經沒有黨政軍介入的問題」、「公視屬政府轉投資單位,因此,有NCC委員質疑民營的華視還未能完全公共化」,由於上述報導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公視立即發文NCC、中央社及新聞局,希望予以澄清。

依據公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公視屬於國民全體,為獨立自主之財團法人,不受政府、政黨等力量干涉。故有關公視屬政府轉投資事業之說法不但有違事實,且恐造成公視傷害。另有關華視持股問題,華視公共化為國家政策,政府依據公股處理條理捐贈華視持股,故公視現持有華視七成股權理不但完全符合法令規定,更為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具體實踐。

中央社正式來文說明,該報導為記者依據NCC發言人說法,並未再詳察法令及事實,中央社對公視表達歉意。另新聞局亦正式澄清:新聞局係依據公視法編列經費捐贈,且「公視為獨立自主經營之個體,貴會(NCC)有關『公視屬政府轉投資單位』之說法宜予以澄清」;另NCC亦於12月14日正式澄清:「公視持有華視股權並無疑義,且有關公視為政府轉投資單位,應屬誤繕」。

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96年12月14日正式行文公視說明:「公視現持有華視71.16%股份,係依據公股處理條例,毫無疑義;且公視並非政府轉投資單位,相關說法應屬誤繕」。

針對NCC上述澄清,本會重申,公視為獨立之財團法人,絕非政府轉投資事業;且公視依法持有華視股權(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1條),故華視已經完全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政策。為避免外界因錯誤資訊而對公視屬性或華視公共化有所誤解,公視特此正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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