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綠卡,不需要特定程序!
(2008/02/02 00:25)
牧
前有網友陸念慈提到:「綠卡有沒有效,走完法定程序才算數!」(http://www.nownews.com/2008/02/01/142-2226154.htm)諸多引述美國移民法規,筆者現在在美國工作,也有申請美國綠卡,所以對移民法有涉獵,利用這個論壇澄清該文的錯誤。
所謂綠卡有沒有效,有沒有放棄綠卡,走完法定程序才算數,是錯誤的說法。美國的移民法規對放棄綠卡採取的不是形式上的定義,也就是說,並不是一定要透過某種程序才算放棄綠卡。移民法中也根本沒有定義「放棄綠卡」的程序。依照美國的移民法,綠卡還有沒有效,是以實質上有無放棄綠卡的「意圖」來定義。
根據第九上訴法院判例( Chavez-Ramirez v. INS 1986, 在不成文法系的美國,判例是法律的一部份),保有綠卡的條件之一,就是持卡人離開美國期間,「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法律本身並沒有詳細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所以移民局會用許多標準來判斷,包括待在美國以外地區的時間是否超過一年,在美國本地有無工作等等。移民局的官方網頁列上了五種條件,其中包含了媒體上常提到的幾種:離開美國一年以上沒申請回美證,沒有按時報稅,或以「非移民身份」報稅,都會被移民局認定持卡者曾有不想回美國的念頭,而認定其「放棄綠卡」。持卡者入境時如有爭議,可以上移民法庭申辯,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的意願。
請注意,保有綠卡的要件是:持卡者在國外「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綠卡持卡者哪怕被發現有一分鐘不想回美國,事後雖然反悔,法律上也算是放棄綠卡。所以,不報稅,以非移民身份報稅,或申請非移民簽證,都算是放棄綠卡的一種意思表示,美國在台協會( AIT )與美國駐日本大使館等也有相關規定。如果美國政府相信(或認定)馬英九還未放棄綠卡身份,AIT不可以發給非移民簽證,美國海關也不可以讓綠卡持有者以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入境,因為這違反移民法第211與第212條。能夠讓馬英九領取非移民簽證以及讓他用該簽證入境,就代表在美國政府的檔案中,馬英九已經失去綠卡身份。
此外,一個錯誤的迷思是:綠卡是人民權利,政府不能任意撤銷。其實綠卡是給外國人的福利不是保障。當事人向移民法庭申訴,是要確定政府的撤銷合乎法律。綠卡持卡人的申訴一旦敗訴,是會被法院罰五年不能再進入美國的。因為綠卡持有人不是法律上的「國民」,撤銷綠卡是國家主權的行使,跟什麼民權人權無關。如果是人權,那美國獨立宣言稱人類生而平等,豈不是人人可以拿綠卡?不僅美國如此,台灣也是一樣。我們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不需要當事人主動書面放棄,沒有長時間待在台灣,我們的政府一樣可以註銷綠卡。所以永久居留權不代表永久有效,也不一定需要當事人主動聲明放棄才算數。世界各國都是一樣的情形。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延伸閱讀
-
童子軍趣談--炒作綠卡只是顯現執政者的沒..
空行馬天/最近這一陣子綠卡新聞炒熱了總統大選的氣氛,不過讓人不解的是,為何他人的隱私總是必須成為總統..
-
再論綠卡事務--兼談在美華人都知道的公開..
陸念慈/要進入美國,誰說一定要從機場海關?不信可以去問問美國那麼多外籍移民,多少人在對綠卡「違規」之..
-
坐移民監的人是傻瓜--綠卡失效得走完法定..
冬瓜/綠卡是準移民身份,是義務多過權利。就如同學生證,一個學生開學註冊之後領到學生證,取得學生身份要..
-
宋楚瑜沒房子 馬英九沒綠卡
涂醒哲/宋楚瑜2000年總統大選時被連戰陣營爆料,說宋楚瑜A了財團送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到美國置產,宋楚..
-
綠卡有沒有效,走完法定程序才算數!
陸念慈/當然,也有很多綠卡持有者因為對美國法律無知,而當場簽下放棄綠卡聲明書,眼睜睜讓綠卡被美國移民..
- 人氣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