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新聞
速報>>

放棄綠卡,什麼時候生效?

(2008/02/05 00:41)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牧的特區)



在上一篇投書「放棄綠卡,不需要特定程序!」一文(http://www.nownews.com/2008/02/02/142-2226554.htm),筆者強調了根據移民法,有沒有放棄綠卡,其法律要件是持卡人「連續且不間斷地想要返回美國定居」的意願(intention),不一定要去AIT填寫表格I-407,填寫表格只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此外,移民局也會用許多不同的標準來判定,包括在國外停留時間的長短等等,這也就是大家常常聽到「一年沒用就失效」這句話。但真正法律上的標準還是持卡人有無「連續且不間斷地想要返回美國定居的意願」。就算不到一年就回美國,也可以判放棄綠卡。

有一個例子發生在1988年(Matter of Huang, Immig. Rptr. B1-17, 1988),一位日籍婦人取得綠卡後就返回日本,每年都用綠卡回來美國保持身份。雖然每次離開美國的期間都不滿一年,但有一次移民局官員在入境的盤問中,發現她在美國有房子,每次回美國卻都住在姊姊家。她在美國未曾工作,卻在日本有工作。她有兩個孩子,都上日本小學,結果就判定她已經有放棄綠卡的念頭而撤銷其綠卡。

所以綠卡有沒有放棄,持卡人的意願才是法律要件。而放棄綠卡生效的時間,就從放棄意思表示出來的那一刻就算起,不必等待一年,也不必去等法院裁定。舉例來說,移民局的正式解釋(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為什麼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報稅,會喪失綠卡。其中提到了:雖然某些狀況下,用非居民身份報稅也合乎「稅法」,但由於非居民身份明顯地跟綠卡狀態不一致(patently inconsistent),一旦使用非居民身份報稅,在報稅的那一刻,就「同時終止」了綠卡。

“.. in electing to claim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under the tax laws, he would simultaneously terminate his status a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

這裡的terminate指的就是「終止」,不是暫時中止,是不可以後來再延續的。同樣的情形也適用在申請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上,根據移民法第101條,「非移民」跟綠卡所代表的「移民」是完全互斥的,不可以同時存在。一旦使用了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綠卡就「同時」終止了,不可以再回復延續。簡單地來說,要放棄綠卡,意思表示出來即生效。如果你不想放棄綠卡,移民局卻覺得你已有放棄綠卡的念頭,而撤銷你的綠卡,則可以上移民法庭申辯,「舉證」說明你「連續且不中斷地」完全沒有放棄綠卡的念頭。而你持有綠卡的條件與狀態仍然持續並沒有中斷。

再來提到放棄綠卡的「官方證明」。有人誤以為去AIT填寫的「放棄永久居民狀態」表(I-407)就是綠卡已經註銷的官方證明文件,這是錯誤的。因為I-407表第六項已經清楚註明,就算去AIT填表,將來入境美國時,還是可以請求移民法庭判決當初填的I-407表不算,非自己的意願,而仍使用綠卡入境。反倒是以持非移民簽證的身份的入境,既經過當事者的意願表示(申請非移民簽證,及入境時並未請求移民法庭確認綠卡身份仍存在),也經過美國政府的確認(根據移民法第101條,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移民身份即終止),可以算是「綠卡已經放棄」的一種官方證明。

根據報載馬英九申請取得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二十多年來至少有四次,用非移民簽證入境至少六次以上。而且如果美國政府的檔案裡馬英九沒有放棄綠卡,依照移民法第101及211條,是不可以讓他以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入境的。很遺憾地,到今天為止,我還沒有聽到主張馬英九綠卡身份仍有效的人,提出任何一條美國法律或判例來支持他的論點。而都是「我認為美國是個法治國家」或「我覺得美國重視人權」之類的自我想像推論,有刻意誤導大眾之嫌。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非常歡迎對美國移民法律瞭解的朋友批評指教。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將本新聞加入網路書籤:
  • Google Bookmarks
  • Yahoo! My Web
  • Windows Live 書籤
  • HemiDemi
  • MyShare
  • Del.icio.us
  • 其他更多書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