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新聞
速報>>

用稅法解釋綠卡?

(2008/02/17 01:19)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牧的特區)



筆者等了兩天,讀到康讀者的回應後,不禁失望至極。筆者原來期盼一場法律上的對話,結果康讀者全篇舉不出一條移民法規,列不出一條判例來證明「放棄綠卡需要某特定程序才生效」的論點。能憑藉的,只有一份美國國稅局的文件(或美國大使館的報稅說明),國稅局能決定綠卡是否放棄失效?我想我是太高估該讀者了。

筆者要先談一下所謂的「升格當起移民律師與法官」的質疑。認為馬英九綠卡身份還有效的人(包括康讀者),哪一個人不是自認為移民法官?綠卡事件只有美國與馬英九為當事者。馬英九持非移民簽證多次入境二十幾年,美國都不說話了,這些人卻認定馬英九綠卡還未失效,這不是自認為法官,是什麼?當筆者提出移民法條與法律文件反駁,這些人不但拿不出來,反倒指責筆者當起移民法官,喔?只有認為馬英九綠卡有效的才可以當法官?況且還是一點法律憑據也沒有的判決呢!

沒錯,要討論綠卡還有沒有效,就必須回復到法律層面,就法論法,如果康讀者沒有移民法律上的憑據,可以寫些像是「兄弟抓耙我兄弟者,視投名狀」之類的話題,不用法律憑據,也比較熱門。否則對一個單純的美國移民法律問題,沒有憑據,是浪費大家時間的。

再來回答所謂「國稅局的文件」。簡單來說是這樣:在2004年以前,如果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時的收入與財產很高(五年內平均年收入超過十二萬四千美金,財產淨值六十二萬美金以上),要去接受國稅局認定:是否為了逃稅而放棄國籍與綠卡。如果沒去,或是去了遭認定是為了逃稅,就要報「脫離國籍稅」(expatriation tax)。如果沒報,會處以罰金。另一方面,如果收入與財產未達標準,則不用理會國稅局。

2004年通過了「創造就業法案」(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對於「脫離國籍稅」有更嚴格的規定。從2004年6月4日以後,如果放棄綠卡時沒有去跟政府報備,都會在「稅法上」當作仍是美國長期居民,而有繼續報稅的義務。這些完全是「稅法」上的規定,跟綠卡身份有沒有效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注意,稅法上「當作」(treated as)有永久居留權或是長期居民,法條前面都加有「為了…的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這是因為稅法不能取代真正的移民法中永久居留權的定義(INA §101(a)(20))。很多政論名嘴魚目混珠。不敢講移民法,改用稅法,用混的想混過去。判斷綠卡有沒有效,居然用稅法?別忘了,台灣還是很多人懂得美國稅法,應該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康讀者若有需要,我還可以說明那篇文件依據的哪一條稅法。

拿國稅局的文件來說明綠卡問題,筆者蠻佩服康讀者的創意,建議康讀者下次可以拿出「運動畫刊」(Sports Illustrated)出來舉證。

接下來,為什麼要填I-407表?第一,它是放棄綠卡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第二,如上述,可以用來作為免除報稅義務,尤其是在2004年6月4日以後。但去AIT填I-407表就算「確定放棄綠卡」嗎?覺得對的人大概沒看過I-407表長什麼樣。其中第6(d) 項說明:就算填了表,下次入境美國時,還可以上移民法庭爭辯,主張I-407表無效。怎麼?填了表還不算數啊,那移民法庭的判決呢?還可以上訴啊,一直打到聯邦上訴法庭……到底打到哪裡才算確定?放棄綠卡,什麼時候生效,根本不是這樣看的。

那麼,仍有司法救濟的途徑,是否代表綠卡還有效呢?剛好相反,馬英九綠卡「現在」的狀態已經是「終止」了,否則他根本無法取得並使用非移民簽證。沒打官司前,他的綠卡狀態就已經是「終止」。綠營所謂「綠卡身份還有效」之說,第一,完全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第二,完全不能解釋現狀。除了抹黑,找不到別的理由。要是能打官司就算有綠卡,那麼謝長廷一樣可以學某名人,沒綠卡也飛去美國打移民官司,照樣算有綠卡。官司永遠可以打,能不能贏而已,這樣能說成綠卡永遠有效嗎?

最後筆者感謝康讀者不斷地討論移民局解釋(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因為愈討論就愈有可能吸引其他讀者去讀原文。筆者選擇它,不是因為它最權威,而是因為它最短最好讀,也是移民法(INA §101(a)(20))條很好的佐證。它說明一件事:綠卡身份必須具有持續性,持有者有意改變身份,綠卡身份就「同時」消滅。很多人搞不懂為什麼申請使用非移民簽證就算放棄綠卡,一讀該解釋文,再對照移民法上對「永久居留權」的定義(INA §101(a)(20)),對馬英九綠卡身份有效與否的答案,就能有個概念:

The term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means the status of having been lawfully accorded the privilege of residing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laws, 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
(永久居留權就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而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

至少筆者的主張,還能找到移民法上的依據。謝長廷的支持者,找來找去也只能用稅法來解釋綠卡,拿稅法代替移民法,唉∼請用功些。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nownews.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將本新聞加入網路書籤:
  • Google Bookmarks
  • Yahoo! My Web
  • Windows Live 書籤
  • HemiDemi
  • MyShare
  • Del.icio.us
  • 其他更多書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