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也在辦家家酒?--再論綠卡
(2008/03/13 00:43)
牧
第五局,老虎隊的葛蘭德森(Curtis Granderson)在二壘,打擊區內站的是老戰友薛菲爾德(Gary Sheffield)。王建民腳輕輕抬起,準備投球…
盜壘了!
王建民驚覺,想要把球傳向三壘,卻發現三壘手沒在那裡,持球的手於是停了下來…被裁判判定投手犯規!
「怎麼,為什麼這叫投手犯規?」大家七嘴八舌地討論起來。「這裡有大聯盟棒球規則啦,上面說投手作出投球動作卻沒投球…」
這時,忽然冒出一個聲音:「別談棒球規則啦!我們哪個人有資格當大聯盟的裁判?」那人繼續說道:「棒球規則太複雜,我們沒有資格談,來來來,來看『壘球』規則,上面說這樣不算投手犯規啦!」…
各位東森的讀者讀到這裡,臉上會不會出現三條線?
筆者實在不願意浪費時間專門回應某特定網友的扭曲污衊,但該網友用國稅局文件魚目混珠了一個多月,不得不利用此機會澄清。筆者已經於2/17,2/21與3/6的投書中提醒該網友,該國稅局文件是來自於美國國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如果不想鬧笑話」「請用功些」「稅法絕對不能決定綠卡有沒有效。」「康讀者若有需要,我還可以說明那篇文件依據的哪一條稅法。」
美國「國稅法」第7701(b)(6) 條:「為了稅法上本節的目的,一個人為(稅法上的)『永久居民』如果他:(A) 具有移民法上永久居民的身份,『以及』(B) 該身份尚未被撤銷(以及尚未被行政或司法程序判定已經放棄)。」
“Definition of resident alien and nonresident alien: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an individual i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any time if — (A) such individual has the status of having been lawfully accorded the privilege of residing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laws, and (B) such status has not been revoked (and has not been administratively or judicially determined to have been abandoned).”
很清楚地,美國國稅法也有另行定義「稅法上的永久居民」,就是將移民法上的永久居民身份,另外加上一些條件而成。條文寫得很清楚,這稅法上的「永久居民」,僅適用於稅務相關案件。不能套用在移民案件上,而事實上也沒有人這樣用。這不是特例。舉例來說,美國武器管制法律ITAR有定義所謂的U.S. person。但是美國稅法也有定義自己的U.S. person。最重要的是,當審理與武器管制法律有關的案件時,沒人會把稅法上的U.S. person定義拿出來用。
那麼,一個人是「稅法上」的永久居民,會有什麼影響呢?第一,你可以以外國住民(resident alien)身份,比照美國國民以1040表報稅,而不是使用1040-NR表來報稅(IRC § 7701(b)(1)(A)(i) 條)。第二,如果你離開美國並放棄綠卡,會有「長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身份的認定問題,這身份會影響到你放棄綠卡後的報稅義務,特別是在2004年「創造就業法案」生效後才放棄綠卡的人,更是如此【註一】。所以不動峰網友的見解基本上沒錯,前述的(A)與(B),都只是納稅義務的判斷標準而已,而這些標準,也只出現在國稅局的文件與報稅說明中,並沒有被任何移民案件所採用。(「雅克」搬離美國後,不就是沒繳稅沒填表沒上移民法庭?綠卡身份仍然自動喪失【註二】。)
那麼,自認擅長資料搜尋的康讀者,去把稅法翻了一下沒有?顯然沒有。而且很明顯地,他把稅法上的「永久居民」與移民法上的「永久居民」搞混了。當該讀者找不到任何一條相關移民法規或判例,引用到國稅局文件的標準時,就應該知道自己出了問題。別忘了,美國法律制度採用的是「判例法」(case law)。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已經白紙黑字地說明了:根本沒有「自願放棄綠卡需要填I-407表」這樣的規定,綠卡身份的喪失,可以發生在行政程序與移民法院判決之外。在未經最高法院更正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理由與見解視同法律,對下級法院及行政單位都有拘束力。該讀者自己查不到任何證據反駁(而且根本搞混了,拿國稅局的文件來充數),卻不斷去攻擊污衊別人提出來的判例與見解,這跟某總統候選人「我的政見,就是攻擊對手的政見」,有什麼兩樣?
沒有錯,筆者不是移民法官,但是認定馬英九「沒填I-407不會自動失效,沒常識」的謝長廷,何嘗不是在當移民法官【註三】?該康姓讀者對筆者的所有比喻,其實完全適用在謝長廷先生身上。更離譜的是,謝長廷的說法,完全找不到美國法律依據!此外,現在馬英九已經「多次」持觀光簽證入境美國了。根據美國移民法,仍有綠卡身份者,移民官「不可以」讓他用觀光簽證入境。筆者判定馬英九綠卡身份喪失,跟中選會判定四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無日本國籍的邏輯是一致的【註四】,都是依據外國法律反推回來得到結果。所以中選會也是在辦家家酒,取代起日本政府或是日本法官來了?
最後,筆者想指出,我們不是大聯盟裁判,但並不代表我們不能討論大聯盟棒球規則與案例,康讀者如果「還是」覺得該國稅局文件來自美國移民法規而不是稅法,可以舉出相關移民法條或判例來參與討論。如果找不到…
「對不起,小朋友,這裡是棒球場。你拿的是壘球規則,如果要討論壘球,請到隔壁壘球場去,小夫在那裡等你。」
【註一】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international/article/0,,id=97245,00.html
【註二】http://www.nownews.com/2008/03/06/301-2240915.htm
【註三】http://www.nownews.com/2008/02/25/11453-2236261.htm
【註四】http://www.cec.gov.tw/files//20080310154006_9703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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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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