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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特例當通例,綠營最新的綠卡說法!

(2008/03/22 01:53)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牧的特區)



最近謝陣營拿著一份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註一】,說明「取得」非移民簽證,不代表綠卡身份喪失。這其實有刻意魚目混珠之嫌,將緊急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nt Visitor Visa for Emergency Temporary Visit to The US, 9 FAM 41.31 N12)擴大解釋。

我就舉該文件中的例子吧。假如你有綠卡並受雇於「美國公司」,公司將你「暫時性地」派駐海外。現在你臨時必須趕回美國開會,並於開完會後馬上回到外國繼續工作。可是你發現綠卡已經過期或遺失,又或是你駐外的時間不小心超過一年,而當初也忘了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所以現在不能再拿綠卡回美,要怎麼處理呢?

正規的方法是:假如你的綠卡過期或遺失,要先申請更新或補發,但移民局寄來新綠卡需要一段時間。如果是離美超過一年,要檢具證明說你是因為「無法控制的因素」離美超過一年,而這段時間你依然繳稅,也沒有放棄美國住所,然後申請返美居民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SB-1 Visa,有人亂翻成永久居留權簽證)。

假如你非常緊急,「沒時間」等綠卡補發或是取得返美居民簽證,那AIT的簽證官可以通融性地給予B-2訪客簽證。在這種緊急狀況下取得的替代簽證,並不視為放棄綠卡。這種情形非常少見,給予的簽證期限通常也短,甚或是單次簽證。馬英九取得「五年多次」觀光/商務簽證四次以上,其屬性其實並不符合「緊急替代」的目的。

又如筆者先前為文不斷強調的,真正能證明馬英九綠卡(永久居民)身份喪失不是「取得」非移民簽證本身,而是重複使用非移民簽證簽證多次「入境」的事實。因為不管持有哪種簽證,移民官都有權不讓你入境。當你具有綠卡身份,卻使用上述的緊急簽證入境美國,美國移民局的入境檢查官必須審核並決定兩件事,第一,你是否曾有任何放棄綠卡的意圖或行動(如:為外國政府或公司工作,離美時並沒有預定回來日期,不繳稅,舉家離美或放棄美國住所等)。第二,你是否屬於緊急狀況下(in emergent circumstances)的入境【註二】。一旦不符合,移民官就會認定你已經放棄綠卡。

假如馬英九永久居留權仍在,則過去二十年來數十次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每一次」都必須被移民官認定為緊急狀況下的入境,可能嗎?謝陣營關於綠卡的質疑,從頭到尾都在迴避「入境檢查」這個移民局負責的部分。

更重要的是,該份文件中證明了「放棄綠卡,填表不是要件」。因為在該文件第四項N4.1(b)中特別指出:造成綠卡身份喪失的真正要件不是放棄聲明【註三】,而是「缺乏堅定回美國的意圖」。(… it is not the statement renouncing residence, but the absence of a fixed intent to return, that results in the loss of LPR status. )這一點,謝陣營也刻意加以忽略。某律師還脫口證實:如果不是在緊急狀況之下所申請的非移民簽證,「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常住逗留美國的意圖。」

根據移民法與判例,要「保有綠卡」,在離開美國的任何時間,至少需要符合下面「所有的」意圖與行為條件:

一:離美屬於暫時性的理由。(移民法101(a)(27)(A)條, Matter of Kane, BIA 1975)。
二:連續且不中斷回美定居的意圖(Chavez-Ramirez v. INS, 1986) 。
三:回美定居的意圖必須堅定(Matter of Montero, BIA, 1973)。
四:上述意願必須要有實質行動的支持,如未放棄美國居所等(US v. Yakou, 2005)。
五:不可以在國外定居,卻每年回美短暫停留,只為保住綠卡(Moin, 335 F.3d, 2003)。

相反地,綠卡身份的喪失,是一有放棄行為即算數。因此,只要定居外國,舉家離美,不繳稅,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填I-407表,擔任外國公職,甚至在非緊急情形下申請觀光簽證,這些都視同放棄綠卡。所以綠卡是很難保有卻很容易失去的東西,形式也絕對不只一種,這是移民律師的共同認知。

這一兩個月來,謝長廷陣營對綠卡相關法令最大的扭曲,第一是編造「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填表」「放棄綠卡必須填表或經移民法官判決才開始生效」的說法。聯邦上訴法院已經判決:完全沒有這樣的規定與要求,放棄綠卡絕對可以發生在行政與法律程序之外。而放棄綠卡,從行為時開始起算【註四】。謝陣營編造美國法規的唯一動機,只為抹黑對手。

第二,關於馬英九放棄綠卡與否的說法,完全忽略其已有多項行為事實:包括定居外國,擔任外國公職,舉家離美,放棄在美居所,未向美國政府報稅等。唯一能主張其保有綠卡意圖的一點,不過就是未曾填表而已。而這點根據前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的判決,是沒有說服力的。就算不依法律,依常識,假如未曾填表,綠卡就永遠有效,則申請緊急B-2簽證,需要「繳付美國所得税」「仍在美國保留住家」這些額外條件嗎?還有那些飛來飛去坐移民監的人,不是很奇怪?

【註一】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oreign Affair Manual 42.22 N10
【註二】美國入境移民檢查官手冊 §15.4(b)(2)
【註三】I-407表就是一種放棄聲明,見表上6(a)項說明。
【註四】www.nownews.com/2008/03/06/91-22409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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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卡。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牧的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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